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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起诉与受理原则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可以引起法院受理立案的后果。起诉不具备这一要件的,法院会因当事人不适格而不予受理。可见,原告起诉与人民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会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起诉与受理原则

(一)起诉的概念与条件

1.起诉的概念。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身的或者依法由其管理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请求的诉讼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称为原告,被提起诉讼的称为被告。起诉的前提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起诉的目的是请求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争议作出裁判。

起诉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权利主体的有意识的诉讼活动,又称为诉讼法律行为。诉讼行为可以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可以引起法院受理立案的后果。起诉权是民事诉讼主体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起诉权来源于诉权,即诉权是起诉权产生的基础。

2.起诉的条件。对起诉条件狭义的理解仅仅是指起诉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实质要件,又包括形式要件。《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起诉的实质要件,第120条规定了起诉的形式要件。

(1)起诉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具备以下实质要件: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者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但要成为一个具体案件的原告,其还必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原告被告之间有民事权益争议,或者原告管理的财产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与被告有争议,被告与原告诉讼请求所根据的实体法律关系有权利义务关系。起诉不具备这一要件的,法院会因当事人不适格而不予受理。其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时有义务指出是谁与其发生争执,或者是谁侵害了其民事权益,以便受诉法院向被告送达诉状、传票等诉讼文书,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如果原告起诉时没有明确的被告,仅有原告声称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法院就不能受理。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所谓事实,是指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被告侵权的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同时还包括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事实。所谓理由,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其四,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首先,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其次,依据人民法院内部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分工负责的范围,必须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最后,接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这个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只有依法由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受诉人民法院才能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受理和依法审判。

(2)起诉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口头起诉通常适用于简易程序。起诉时要求原告按照被告人数提出起诉状副本,是为了在被告为多人的情况下向他们逐一送达起诉状。

《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②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③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④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状不应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

(二)审查与受理

1.对起诉的审查。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起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对起诉实质要件的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对起诉条件进行审查;二是对起诉形式要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起诉状有无遗漏或错误,若存在,应当通知当事人补正,发现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应当告知原告修改后提起诉讼。

2.受理及其法律后果。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原告的起诉,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诉讼行为,但并不一定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受理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一种诉讼行为,原告的起诉只有经过法院审查,被认为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决定受理之后,才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可见,原告起诉与人民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会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www.xing528.com)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①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取得审判权。受理的行为和立案的结果表明受诉法院认为其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取得了审判权。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当事人不得就正在审理的或者已经审结的同一诉讼案件再向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也不得重复受理。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与受诉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自此产生。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诉讼程序开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法院之间发生,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自享有诉讼权利及承担诉讼义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裁判权,履行诉讼义务或职责。③当事人的诉讼时效中断。《民法典》第195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提起诉讼等情形的发生而中断。可见原告提起诉讼使诉讼时效中断,而受理又是因为原告起诉而发生的行为,因此受理当然使诉讼时效中断。同时,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开始计算。

3.对当事人起诉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的起诉时,应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起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①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有效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④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⑤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⑥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⑦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⑧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⑨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①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③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④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而不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⑤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⑥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理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⑦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⑧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先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先行调解有利于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般而言,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纠纷适宜调解,如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医疗纠纷物业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及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

先行调解包括人民法院调解和委托第三方调解。先行调解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其他场所开展。先行调解可以通过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电话调解等远程方式开展。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委托调解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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