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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诉讼历史发展及其研究最新成果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国行政诉讼的发展大概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保留审判权时期。1889 年至1953 年期间,最高行政法院成为行使一般管辖权的法院,期间产生了许多重要的、原则性的判例,推动了法国行政诉讼的发展。然而,一般管辖权导致最高行政法院负荷过重,疲于应付案件的审理。1953 年,法国行政诉讼体制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地方行政法庭成为一般权限的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成为特定权限的法院,只受理上诉案件和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法国行政诉讼历史发展及其研究最新成果

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起源地,但法国行政诉讼法产生的标志却是以1799 年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的设立为起点。1799 年《宪法》第52 条规定:“在执政的领导下,国家参事院负责草拟法律草案和公共行政条例,解决行政上发生的困难。”1799 年12 月6 日《国家参事院组织条例》规定:“国家参事院对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和业经部长作出决定的诉讼案件进行裁决。”这为行政案件由设在行政机关系统内的行政法院审理奠定了基础。国家参事院日后几经演变,成为独立于政府的法院。法国行政诉讼的发展大概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保留审判权时期。国家参事院成立之初,仅有“保留审判权”,即只能审理案件,提供解决方案,而无权独立作出判决。判决权为国家元首所保留。随着法国政局的变化,1806 年,国家参事院内增设了一个诉讼委员会,负责对国家参事院管理的一切案件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结果写成报告,交大会批准。这个时期的参事院还只能称为行政首长的审判机构。

第二阶段为委托审判权时期。1872 年法国重建了在普法战争中曾一度消失的最高行政法院,并赋予其委托审判权。从此,它开始取得独立于政府的地位,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而不是以国家元首的名义进行判决,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行政审判机构。但由于“部长法官制”的存在,部长拥有一般管辖权,当事人不服部长的裁决才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直到1889 年最高行政法院对卡多案的判决,才彻底摒弃了“部长法官制”,确立了最高行政法院作为一般权限的行政法院的地位。(www.xing528.com)

第三阶段为一般权限时期。1889 年至1953 年期间,最高行政法院成为行使一般管辖权的法院,期间产生了许多重要的、原则性的判例,推动了法国行政诉讼的发展。然而,一般管辖权导致最高行政法院负荷过重,疲于应付案件的审理。

第四阶段为特定权限时期。1953 年,法国行政诉讼体制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地方行政法庭成为一般权限的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成为特定权限的法院,只受理上诉案件和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法国行政诉讼体制由此基本定型。1953 年的行政诉讼体制调整,基本奠定了法国现代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此后只有微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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