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解析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解析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与涉外案件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诉讼标的的经济价值很高或者金额巨大、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较大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可能性等,也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解析

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特殊的行政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行政机关的级别是客观存在的,而级别越高,掌握的权力或资源就越多,其所能发挥的影响力就越大,因而在确定管辖时需适当考虑这一点。以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就是适当考虑到了被告行政机关的级别,此类行政案件一般较为复杂、疑难或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以内具有重大影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人民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审判。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因违反《海关法》被海关处罚的有关行政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是:①海关大多设置在大中城市,职权范围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基本吻合;②海关的业务与政策要求较高,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保证办案质量;③海关处理的案件往往标的额较大,不少案件有涉外因素。

(三)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在诉讼中,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般都需要适当提高管辖级别,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同样需要提高审级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一般来讲,所谓“重大、复杂”,是指影响重大、案情复杂。但是它在不同的诉讼中可能涵义不同。在行政诉讼中,何为“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行诉解释》 (2018)基于司法经验对此作出了补充规定,以下行政案件是“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www.xing528.com)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共同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 人以上,就同一诉讼标的或同一种类诉讼标的提起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此类案件由于通常会涉及较多数量的当事人,利益关系更为错综复杂,容易引起一定的社会影响,因此交由中级人民法院更为合理。共同诉讼案件并非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达到“社会影响重大”程度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此,通常由人民法院自行判断,或由较高审级的人民法院明确标准。

2.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第三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涉外企业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外国组织”。“涉外”案件通常视为重大复杂的案件,因为这可能涉及两种文化传统、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两个国家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而且一般会在经济上或政治上产生一定影响。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与涉外案件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其他重大、复杂案件。行政案件是十分复杂的,不排除还可能有其他因素的存在导致案件“重大、复杂”。比如诉讼标的的经济价值很高或者金额巨大、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较大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可能性等,也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作为一项兜底性和衔接性的规定,之所以在以上三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外允许其他法律规定可以设置由其管辖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原因在于:①为以后的改革预留空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发现某种类型的行政案件基于公正审判、排除干扰以及提高审判质量等需要,可以据此作出规定;②为适当扩大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做准备,以便于平衡司法公正和司法资源合理配置之间的关系。就目前来看,最典型的“其他法律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作为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