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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了再审检察建议之外,《行政诉讼法》第93 条第3 款还规定了其他检察建议,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作出决定后,应通知各方当事人,并立案审查,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法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现行立法将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主要交给了法院检察机关。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但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一)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提起再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92 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91 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91 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调解书有权提起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进入审判监督程序(www.xing528.com)

《行政诉讼法》第93 条第1、2 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91 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91 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则上检察机关对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实行“上级抗”,即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外,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从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检察院提出抗诉,必然引起再审,但是检察建议并不必然引起再审。除了再审检察建议之外,《行政诉讼法》第93 条第3 款还规定了其他检察建议,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前提条件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括二审的判决、裁定以及超过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1 条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5 条的规定,应该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 个月内提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的6 个月内提出: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④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行政诉讼法》第91 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①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④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⑥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⑦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⑧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再审决定。法院作出决定后,应通知各方当事人,并立案审查,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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