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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行政诉讼法学(第3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时,须先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从而解决赔偿争议的一种制度。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以行政赔偿,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已经受理的行政赔偿,一般有如下处理结果:①给予赔偿。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行政诉讼法学(第3版)

行政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时,须先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从而解决赔偿争议的一种制度。先行处理程序适用于单独提起赔偿请求时,是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前提与基础。

(一)提出行政赔偿的要件

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请求均须符合一定条件。这些要件包括:

1.实质要件。具体包括:①赔偿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请求权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赋予受害人主张赔偿的权利,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才能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人原则上是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而直接遭受损害的人。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②被请求人是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说,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直接受理。③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赔偿请求人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或者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赔偿事项。④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以行政赔偿,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如果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必须在规定的2 年时限内提出,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权即消灭。

2.形式要件。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以书面形式申请。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申请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③申请的年、月、日。

(二)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提起方式(www.xing528.com)

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方式一般有两种:①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即不涉及其他要求仅要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接受这类请求,通常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没有争议,只需就侵权事实成立与否、赔偿数额等问题与受害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②附带提出赔偿请求。即请求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在提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要求的同时请求对其所受损害予以赔偿。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 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方式有两种:①协议式处理,即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由双方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赔偿。②决定式处理,即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由赔偿义务机关直接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请求人对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已经受理的行政赔偿,一般有如下处理结果:①给予赔偿。可以以决定书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协议书形式作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协商或决定的内容主要是:赔偿方式、金额以及计算数额的依据和理由、履行期限等。②不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条件的,应予以拒绝,不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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