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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郭宗奎等人涉嫌贩卖冰毒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点评2012年9月13日,北京市首起非法证据排除案在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本案也被称为“刑事诉讼法预热第一案”。庭审中,检方共准备了郭宗奎10多份供述,其中有罪供述有5份,包括2011年8月21日的供述。5分钟之后合议庭认为,因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排除侦查人员在8月21日对郭宗奎的审讯有违法行为。因此,在开庭审理中,公诉人不得宣读该份供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完毕。

北京郭宗奎等人涉嫌贩卖冰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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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3日,北京市首起非法证据排除案在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本案也被称为“刑事诉讼法预热第一案”。作为北京首例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当庭审进行时,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的90多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人,以及北京市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130多人,在隔壁的东中法庭通过转播信号对庭审过程进行观摩。北京市一中院准备工作做在前面,在2007年就制定了《关于刑事第一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需要出庭作证的人员范围,以及原则上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进行了具体界定,规范证人出庭程序,大大提高了证人出庭率和证人当庭证言的采信率。该案的审判长、一中院刑一庭庭长郑卫阳介绍说:“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强化证人出庭义务是新刑诉法的重要进步。我们检法两家将本次庭审作为观摩庭,是在遵循现行法律制度下,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审判工作的有益探索。新刑诉法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和人权保障制度的建设,也必将提升法院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基本案情】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11年8月,被告人刘增起以贩卖为目的,在四川省成都市向被告人郭宗奎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550克,后被告人袁野以贩卖为目的,从刘增起处购买了其中的200克。被告人杨彦利在此过程中驾车为刘增起运送毒品,运送过程中在北京市房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开庭前,被告人郭宗奎的律师检察官法官反映郭宗奎的有罪供述是公安机关非法取得的,属于非法证据,为了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一中院在开庭前一周的9月4日,专门召开了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庭前会议首先进行证据开示,控辩双方的所有证据向对方和法官出示,双方都没有异议的证据,在正式开庭时简要出示,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开庭时重点审查。庭前会议上,被告人郭宗奎的辩护人称在律师会见时,郭宗奎明确表示8月21日的首次供述是受到侦查讯问人员的胁迫才作出的,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针对辩护人的申请,法官在庭前会议上建议公诉机关对8月21日郭宗奎的供述进行合法性调查。

根据申请,9月13日庭审当日法庭调查过程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官并没有直接进入案件事实调查,而是向被告人郭宗奎及辩护人询问口供搜集过程。根据被告人郭宗奎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和线索,法官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首先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郭宗奎在法庭上称公安人员8月21日讯问时,以自己的家人作威胁,自己文化程度不高,当时非常害怕,自己供述的事实不真实。郭宗奎称没有贩毒,“当时他们说‘不说的话就见不到孩子’,我一听这话就害怕。”按照郭宗奎及其辩护人的说法,他与人交流少,缺乏社会经验,也不识字,当侦查员拍桌子做出上述威胁后,他“可以说精神完全崩溃”地配合警方作出了有罪供述。(www.xing528.com)

检方:侦查无违法行为。公诉人当庭表示侦查无非法行为,并申请让两名缉毒民警和一名污点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允许后,两名当事民警进入法庭作证。两位民警表示,在控制郭宗奎后,即带到成都当地派出所进行突审。“刚开始不回答问题,但通过做工作,他就供述了犯罪事实。”一民警说,做第一次讯问时突然停电,临时转移了讯问地点,到了第二处,导致第一处录像不完整。

法庭:排除一份有罪供述。庭审中,检方共准备了郭宗奎10多份供述,其中有罪供述有5份,包括2011年8月21日的供述。在两名侦查员作完证后,合议庭第一次休庭对证据的合法性做出评判。5分钟之后合议庭认为,因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排除侦查人员在8月21日对郭宗奎的审讯有违法行为。因此,在开庭审理中,公诉人不得宣读该份供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完毕。其他供述可以继续宣读。

庭前会议过程中,被告人袁野的辩护人称袁野在被抓获时因吸毒导致头脑不清才作出有罪供述。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正式提出此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要求北京市天堂河戒毒中心专门从事戒毒研究工作的郑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郑某在法庭上通过学术研究临床实验介绍了吸食毒品后正常人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表征。郑某在回答公诉人发问时称“从我的从业经历和接触到的吸食冰毒的患者来看,吸食冰毒后,吸毒人会处在一个兴奋状态下。因为冰毒是直接作用在中枢神经,但是这对吸食者的思维、记忆、表达不会有影响和障碍。”

案件从9点钟开始,共开庭审理6个小时,中午休庭1个小时。法庭当日一审宣判被告人郭宗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增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杨彦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由于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于五日内送达各诉讼参与人。[7]

表格1 被告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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