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北四行联营机构(1921年11月16日)

北四行联营机构(1921年11月16日)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城、盐业、中南联合营业规约及事务所简章中南、盐业、金城银行联合营业规约一、三行为互相辅助、调剂金融、提倡储蓄、发展实业起见,办理三行联合营业,以厚资力。

北四行联营机构(1921年11月16日)

金城盐业、中南联合营业规约及事务所简章

中南、盐业、金城银行联合营业规约

一、三行为互相辅助、调剂金融、提倡储蓄、发展实业起见,办理三行联合营业,以厚资力。

二、联合营业事务由三行各推一人为办事员,由办事员中轮推一人为主任,办理一切事务。办事员与主任之权限及主任、办事员轮推之年限,由三人协商定之。

凡对外之文书契约,由办事员三人签字,但为便利起见,得委托一人或二人行之。

三、联合营业之范围,以不侵害各行各自之营业为限,由三人随时协商定之。

四、三行自联合后有互相协助之义务。

五、关于联合营业事务,设三行联合营业事务所,其章程另订之。

盐业银行总 理 吴鼎昌(1)

金城银行总经理 周作民(2)

中南银行总经理 胡笔江(3)(签名)

中华民国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中南、盐业、金城三行联合营业事务所简章

一、联合营业事务所设于天津、北京、上海

二、联合营业事务所暂以左列为限:(www.xing528.com)

(一)共同设立储蓄处。

(二)共同设立调查处。

(三)共同设立企业处。

其章程及办理程序由办事员协定之。

三、本所设办事员三人,轮推一人为主任。

四、办事员兼充各处处长

五、办事员主任有综理指挥联合营业事务之权,但关于放款、用人须经其他办事员之协商,得其一人之同意行之。

六、各行各自营业情形,办事主任及办事员得向各行经副理咨询之。

七、关于进行联合营业事项,各行间倘遇有纠纷误会情形,由双方报告办事员主任评断调处之。

八、本简章试办一年后,得协商改订之。

盐业银行总 理 吴鼎昌

金城银行总经理 周作民

中南银行总经理 胡笔江(签名)

中华民国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