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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四行联营机构1924年首次年报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联合营业事务所章程第一条四行为实行联合营业规约起见,在津、沪两埠设置联合营业事务所,但经四行之议决,得于他埠添置之。第二条本所以四行代表组织之,经四行代表之会议或协商,处理联合营业一切事务。

北四行联营机构1924年首次年报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联合营业广告

本行等为厚集资力发展金融事业起见,特设四行联合营业事务所于上海汉口路三号,内分:

一、准备库

二、储蓄会

三、企业部

四、调查部

各项联合营业事务。特此广告。

四行联合营业缘起

四银行鉴于经济潮流之趋势有厚集资力联合发展金融事业之必要,始于中华民国十年十一月十六日由盐业银行、金城银行、中南银行代表会议于北京,特订立三行联合营业规约,继于民国十一年七月十一日盐业银行、金城银行、中南银行、大陆银行代表又会议于北京,改定四行联合营业规约,推定周君作民为金城银行代表,胡君筠为中南银行代表,谈君荔孙为大陆银行代表,吴君鼎昌为盐业银行代表,组织四行代表会议,旋由四行代表公推吴君鼎昌为四行联合营业事务所主任,先设立联合营业事务所于上海,按照联合营业规定事项次第进行。兹将事务所章程条举于下,再别其事类分系报告焉。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联合营业事务所章程

第一条 四行为实行联合营业规约起见,在津、沪两埠设置联合营业事务所,但经四行之议决,得于他埠添置之。

第二条 本所以四行代表组织之,经四行代表之会议或协商,处理联合营业一切事务。

第三条 代表会议或协商取决于多数。前项会议指定期之会集,协商指书面或口头临时各别之接洽,皆有同一之效力。

召集会议时,四代表中如有不克出席者,得委托予以全权之重要职员与议,不能缺席。

第四条 代表四人中应推一人为事务所主任,其任期二年,办理下列各事:

一、四代表中任何一人得请主任召集会议或执行协商。

二、执行代表会议或协商之议决事件及分转或保存联合营业一切文件。

三、处理本所通常事务及管理本所人员。

四、本所对外文书由主任签字行之。

第五条 本所酌量事务繁简,得置秘书或事务员,其额数经主任提出代表会议或协商决之。

第六条 本所经费四行公摊之。

第七条 本所章程得经代表会议变更或修改之。

附注:联合营业事务所现先设于上海汉口路三号,津埠从缓。

准备库报告

中华民国十一年九月四日四行代表会议于北京,决议于联合营业事务所之下设立四行准备库,议立规约六条,四行准备库发行章程、四行准备库办事章程及四行准备库稽核处章程各若干条,并依据章程推定周君作民、胡君筠、谈君荔孙、吴君鼎昌为总稽核,组织总稽核处,并由总稽核推定吴君鼎昌为总稽核长。总库主任未聘定以前由吴君暂行兼任,筹备一切。天津准备库于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在法界二十一号路(20)六十三号成立,上海准备库于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在英界汉口路三号成立,汉口准备库于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在俄租界玛琳街(21)四十五号成立。年余以来,均根据规约、章程切实办理。兹将截至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兑换券总决算表、准备金总决算表、兑换券准备金总对照表分列于下,(22)以资考证。所有四行准备库规约、四行准备库发行章程、四行准备库办事章程及四行准备库稽核处章程条列附焉。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准备库规约

一、四行在联合处之下设立四行准备库,办理中南银行钞票发行准备及兑现一切事务。

二、关于上项事务之费用及其他之损益,由四行公摊之。

三、准备库之帐目完全独立,四行应遵守准备章程换用钞票,万一四行中无论何行有意外之事,其损失与准备库无关。

四、四行准备库之存立期限,以四行中任何一行之营业期限为限,四行中如有一行因故休业时,于准备库之存立无关。

五、四行准备库既经成立,非得四行各个之同意不得取消,四行中之任何一行不得收回或另行发行何种钞票及领用他种钞票,另图利益。

六、四行准备库章程及钞票准备金之章程,由四行代表公决之。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准备库发行章程

一、中南银行为慎重政府赋与发行权及保持社会流通之信用起见,特将本行发行钞票规定十足准备之章程,联合盐业、金城、大陆各银行,设立四行准备库,公开办理,以昭核实。

二、四行准备库次第在沪、津、汉及其他已经设立四行之处所分设之。

三、四行准备库无论在何地方,均须特立机关,设置于四银行之外。其准备库职务,专办钞票之发行、准备金之存储以及印票、兑现一切事务,除与各银钱行号交往外,不兼做其他营业,但四行营业所内不再设钞票兑现处,俾免混合。

四、发行钞票十足准备,所有本库资产不得移作他用。

五、四行准备库特设主任一人,各分库设处长一人,处员酌设若干人。准备库主任由四行聘任,其处长之用免,亦须得四行协商之同意。

六、四行准备库四行为完全负责起见,设总稽核四人,由四行总经理充之,分稽核若干人,由各地四银行之经副理充之,均不支薪。总分稽核对于各处之准备库帐目及库存现金钞票,得随时严格稽核,并另订稽核章程。

七、本准备库除政府特派监理官监察外,如银行公会、商会欲来本库调查,持有银行公会及商会正式介绍函者,一律欢迎。

八、本准备库章程修改时,须经四银行会议公决之。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准备库办事章程

一、本库根据四银行联合营业章程,由四银行共同组织,但以钞票名义关系,有须用中南银行名义者,悉由本库商明,以中南银行之名义行之,所有责任仍由四行共同负之。

二、本库定名为四行准备库。

三、四行准备库之分设地点,以四行公议决定之。

四、本库主任之延聘、处长之任用与辞免,由四行公议决定之。

五、本库为四行合组而成,但为便利进行、易于指挥起见,在四行联合营业处之下,设置准备库总稽核处,以四行总经理为总稽核,并公推一人为总稽核长。总稽核无任期,总稽核长任期两年,但得连推连任,专负本库指挥责任。

六、本库主任、处长、处员薪奖,由四行公议,另以章程订之。

七、本库主任承总稽核长之命,指挥处长及其他职员,办理总分各库发行、兑现、收存准备、调拨款项、考核处员勤惰等事,遇事体较大者,随时由总稽核长商决于四行行之。

八、总分各库发行钞票、收存准备,一概限定十足现金,无论任何方面,不得稍予通融。其现金种类如何折算之处,由总稽核长按各地行市规定标准。

九、本库处长以下,置会计出纳两部,部置领组一人,承主任、处长之命,分任各所属事务。

十、本库会计事务另订会计章程,稽核事务另订稽核章程。

十一、本总分各库于总分稽核到库执行其职权时,所有关于本库钞票现金帐目,一切当随时任其便利稽核检查。

十二、本库人员对于所办公务,应遵照营业普通习惯,保守秘密,设有违反者,随时开除。

十三、本总分各库人员,除主任、处长延聘另以合同规定外,其余人员悉应取具妥实铺保。

十四、本章程如有未尽善之处,随时由四行公议增减之。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准备库稽核处章程

一、本处有指挥及检查准备库一切事务之权。

二、本处置总稽核四人,以四银行之总理或总经理充之;分稽核若干人,以各准备库所立地四行之经理、副经理充之。

三、本处另由四行各推二【人】为临时总检查员,无论何时,有检查总分准备库一切事务之全权。

四、本处所置准备库总稽核,关于四行之责任义务,地位一律平等,凡处理总分各库用人行政重要事务,均由四行先行公议,议定后,由推定之总稽核长执行之。

五、总稽核中公推一人为本处总稽核长,其权限如下:

甲、代表本处指挥及稽查准备库总分各库主任、处长等,办理一切事务。

乙、代表本处与各方往来公文书中之签字。

丙、关于中南银行钞票之印刷、运输、收存事务,由总稽核长代表本库,随时与中南银行协商办理。

丁、准备库如有重要事件发生时,应召集四行临时会议处理之。

戊、得临时嘱托本处总分稽核,赴就近之准备库,行特别检查稽核之事务。

巳〔己〕、代表本处用免主任、处长及施行惩奖事务。

六、中南银行钞票,由四行委托中南银行总理及经副理代表签字行之,其责任由四行分担,但加盖签字之时,由总稽核处代表其他三行派员会同办理,以照〔昭〕慎重。

七、本处总分稽核一律不支薪水,不支夫马,不受酬奖,倘临时受本处嘱托,赴各库特别检查稽核者,其川资旅费,实报实销

八、本处总分稽核通常会议及临时会议,四行总分稽核至少必须有一人莅会,代表其行,所议事件,四行一律认为有效。

九、所有准备库总分各库每日进出帐表,悉由同在一埠之四行总分稽核过目核阅外,至临时检查,每月至少须施行一次,并由库按日造具钞票发行日计表及钞票库存日计表,又准备金库存分类日计表及准备金外实际现金出入日计表、钞票现金对照日计表。此项日计表,总库造二份,一份存总库,一份邮寄本处;分库造三份,一份存分库,一份寄总库,一份寄本处。但总分库按日所造之日计表,均须有同一在埠四行总分稽查〔核〕之签章。

十、本处为便于总分稽核赴总分各库稽核检查之故,特将各库贮藏银元、银两、钞票之办法及数目,次第分别规定,函请总分各库依照办理,不得紊乱。

十一、总分各库除按日造寄各日计表外,分库应将该库当日发行之伸缩及市面之洋价、银拆高下趋势如何及本库与本日有无调汇款项及银洋售变等情,函报总库及本处。总库亦照此办法,将该埠之一切情形函报本处。

十二、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由四行公议增减之。

附注:本章程第九条所载由库按日造具之日计表五种,实行数月颇病烦复,经四行之会议,因将五种表归并为一,名曰日计报告表,于十二年五月十一日通函各库改用在案。

储蓄会报告

中华民国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四行代表会议于北京,决议于联合营业事务所之下设立四行储蓄会,议定规约四条,四行储蓄会章程、四行储蓄会办事章程、四行储蓄会放款限制章程、四行储蓄会执行委员会章程及四行储蓄会监察委员会章程各若干条,并依据章程推定周君作民、胡君筠、谈君荔孙、吴君鼎昌为执行委员,组织执行委员会,暂推吴君鼎昌为主任,综理本会一切事务,并将总会事务所设于联合营业事务所内,分设储蓄会于上海汉口路三号、天津法界二十一路六十三号、汉口俄租界玛琳街四十五号三处,均同于十二年六月一日成立。兹将截至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营业实际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分列于下,(23)以资考证。所有四行储蓄会规约、四行储蓄会章程、四行储蓄会办事章程、四行储蓄会放款限制章程、四行储蓄会执行委员会章程及四行储蓄会监察委员会章程条列附焉。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储蓄会规约

一、盐业、金城、中南、大陆四行,各经股东会之议决,各拨银元二十五万元,共一百万元,为储蓄会基本储金。

二、四银行为储蓄会基本会员,基本会员之权利义务,于储蓄会章程中规定之。

三、四行中如有因事停业者,其储蓄会之权利义务,应由其他基本会员平均承受。如其他基本会员有不能承受者,应俟有人承受后,方得提取此项基本储金,但非停业时,不适用本条。

四、储蓄会之营业完全独立,与四行各本行之盈亏无关,万一营业有亏折者,亦非其他基本会员之同意,不得提取或变售储金。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储蓄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储蓄会,简称四行储蓄会,以提倡人民储蓄及运用储金于确实事业为宗旨,呈经财政部批准立案。

第二条 本会在上海设立总会,各地设立储蓄会或分会,或委托代理所。

第三条 本会储金以国币五十元为一份,分左列各种:

一、基本储金:由四银行各缴五千份,为本会基本储金。

二、定期储金:定期二年,一次缴纳五十元者为一份,一百元者为二份,以此例推。

三、分期储金:每月缴纳二元,至二十五个月满期者为一份,四元者为二份,以此例推。但为普济之便利起见,每月缴纳一元,至二十五个月满期者,得作为半份。

四、长期储金:定期十年,一次缴纳五十元者为一份,一百元者为二份,以此例推。此外如有应添设者,随时另定之。(www.xing528.com)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二种:

一、基本会员:缴纳基本储金者为基本会员。

二、会员:缴纳其他各种储金者为会员。

第五条 基本储金以周息七厘计算,满二年付息一次,本金应存储至本会停办日止。定期储金自缴纳之日起满二年,分期储金自缴纳之日起续缴满二十五个月,亦均以周息七厘计算,本息一并付还,愿继续者听。长期储金按周息七厘复利计算,每满一年照加一次,期满本息亦一并付还,愿继续者听。

第六条 本会基本会员负保本保息之责,本会每半年决算,除开支外,如不敷七厘之息时,由基本会员按份分摊,俟有盈余时补还之。

第七条 本会每半年决算,除去各项开支及储金七厘利息外,如有盈余,应先提公积一成,余作十成分配,以六成为会员红利,每半年决算后,按照各种储金实交之银数及时日分摊,其余四成,以三成为基本会员保息保本之酬金,一成为职员及办事员之酬劳。以上红利按上法分摊后,会员红利各按储金付本息届期后,在本会半年决算时定期发给之。(例如上半年中满期者,其储本及七厘利息于满期日照付,其应得红利须俟六月底本会决算后定期付给。)其基本会员之酬金、职员之酬劳,每二年发给一次。红利按半年一结,平均分六个月计算。

但长期储金之红利,每满一年决算后,得加入本金,按周息七厘复利起息,并得照分红利。

会员红利按各种每月实收之银数分配之。

会员红利,上半月入会者以本月起算,下半月入会者以下月起算。

公积金为备抵营业损失而设,遇有损失时,经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提补之,不得拨充他用。本会有停办之必要时,除将债权债务如数清给外,公积金如有余数,按照分配各种会员红利办法,分给停办时之储金会员。

第八条 本会每半年将事业状况作成报告书公告之。

第二章 职员

第九条 本会由基本会员各举一人,组织储蓄会执行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聘用一人为主任,综理本会一切事务,但各储蓄会及分会之重要职员之任免,须经执行委员会之同意。

凡关于放款事务,应遵照执行委员会所订放款限制章程及临时之议决。

第十条 本会设立监察委员会,由四银行监察人中各推一人组织之,监察本会一切章程及款项。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于每年决算时,应请中外著名之会计师将各项帐目检查一次。

第三章 业务

第十二条 本会所收各项储金,专以经营左列各项业务:

一、国家或地方有确实基金之债票购入或抵押。

二、各繁盛商埠之地产房产押款。

三、生金银及外国货币押款。

四、本会储蓄证为抵押之押款。

本会除上列业务外,得办理保管公款及慈善事业基金,并得受工厂及其他机关之委托,承办工厂及其他储蓄事务。

第十三条 本会业务经执行委员会之决定,得扩充或缩小其范围。

第四章 储蓄方法

第十四条 基本储金各按总额给以基本储蓄证,凭付存息及红利,非至停办时,不得提取本金,并不得有抵押转售之事。

第十五条 定期储金一经按份缴银后,本会即给以定期储金若干份之储蓄证,非期满后,不得领取本息及红利。

第十六条 分期储金认定份数缴纳第一次储金后,本会即给以分期储金若干份之储蓄证,储户须按月凭证缴纳,每半份银一元,每一份银二元,以此例推,继续缴纳二十五个月,中不得间断。缴银之期以每月一日至五日为限,如在此期后缴纳者,须按照第二十条办理。

第十七条 长期储金一经按份缴银后,本会即给以长期储金若干份之储蓄证,非期满后,不得领取本息及红利,但满一年后可持证来会,将应得息金红利加入登记一次。

第十八条 分期储金会员中途因故停止缴纳储金不再续缴时,须俟二十五个月满期之后,由本会照左列计息办法发还储金:

一、继续缴纳储金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未满者,除发还原存储金外,按周息一厘半给息。

二、继续缴纳储金在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未满者,除发还原存储金外,按周息三厘给息。

三、继续缴纳储金在十二个月以上、十八个月未满者,除发还原存储金外,按周息四厘给息。

四、继续缴纳储金在十八个月以上、二十五个月未满者,除发还原存储金外,按周息五厘给息。

第十九条 凡中途停止缴纳储金之会员,不按【第】二十条办理者,不得分配红利。

第二十条 会员中途因故停止储蓄,其期间尚在三个月以内者,而欲仍行继续存储时,应将停止未缴之储金,按周息八厘计算,加息补缴,继续储蓄。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如欲将储蓄证出让时,须在本会过户,换发新证。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遇储蓄证遗失时,由本人取具保证,报告本会,将失号查明注销,一面由本人登报声明,三个月后如无纠葛,另行按号补给。其登报费由遗失人负担。

在未补给新证以前,分期储金之会员继续缴纳储金时,可先给以临时收据。

第五章 决算

第二十三条 本会每半年决算一次,以六月末日及十二月末日为决算之期。

第二十四条 每届决算时,由本会制就决算总表,经由监察委员会及会计师检查、签章证明,公告本会各会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呈经财政部批准立案,嗣后遇有应行增修之处,由执行委员会议决,呈部立案。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储蓄会办事章程

第一条 四行储蓄总会设于上海四行联合营业事务所,由主任综理之,专任指挥、稽考各地储蓄会及分会、代理所事务,不直接收放储金。其职员以事务所职员兼之(事务所有增员之必要时,再行议增)。

第二条 总会之下在津、京、沪、汉四处次第设立储蓄会,凡有准备库之地点,即借用准备库处所。

第三条 储蓄会暂置营业长一人,办事员若干人,开办一年之内,均以准备库职员兼之,俟营业发达或必要时,再行增员或分设职员。

第四条 储蓄分会依执行委员之议决次第设立,由就近储蓄会管辖之。

第五条 储蓄会代理所亦依执行委员之议决,由就近储蓄会委托之。

第六条 储蓄会凡有收入储金,概行随时平均分存于四银行,遇有运用储金时,亦由四行平均分提。其存款利率,均按周息七厘计算。所有放款均须报告总会,得其许可,但经执行委员会预先指定范围之放款,不在此限。

第七条 分会及代理所所收储金,应立时报告所辖储蓄会指定分存,由所辖储蓄会按照前条报告办法运用之。分会及代理所不得为放款之事。

第八条 放款限制章程由执行委员会议定之。

第九条 本章程经四行议决,暂行试办,嗣后遇有增改,亦依此手续行之。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储蓄会放款限制章程

第一条 各处储蓄会营业长对有放款及运用储金,须恪遵储蓄会章程第十二条暨办事章程第六条第七条办理。

第二条 办事章程第六条所载放款之范围,得经执行委员会预先指定者,约举之如左:

甲、国家或地方债票之种类,经执行委员会预先审定,并指明在若干数目之内,本会得购入作为放款之抵押品者,其抵押成分至多不得过市价六折。如系确实可靠而市价无大涨落者,经主任之许可,得增加其成分,但至多不得过八折。

乙、生金银及国外货币之押款,其外国货币之种类,经执行委员会预先指定;其生金银之抵押成分,以市价涨落为准,但至多不得过八折。如有以外国货币现货为抵押者,与生金银等。

丙、本会储蓄证为抵押之押款,本利数目不得超过储蓄证内实缴之数。

丁、以繁盛商埠之地产房屋押款者,不得超过市价五折,房屋并须附有本会认可之保险单,其一切手续应按各地习惯办理之。

以上各放款期间不得超过一年,如有特别情形者,须先经总理之许可。

第三条 除上条指定范围之放款或运用储金外,各处储蓄会营业长遇有放款事宜,须先呈报主任核夺,如主任认为应行提出于执行委员会者,再行提出公决。

前项放款之呈报,经主任核驳者,应即遵照,毋庸再提出于执行委员会。

第四条 第二条所载执行委员会预先指定范围之事件,如主任认为重要,应行提出于执行委员会者,得再提出公决之。

第五条 各处储蓄会营业长对于储蓄会章程第十二条所载,保管公款及慈善事业基金,并受工厂及其他机关之委托承办储蓄事务时,所有合同、议约、章程,须先呈报主任,经执行委员会核定。

第六条 本章程经执行委员会议决施行,嗣后如有增加,依此手续行之。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储蓄会执行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四行储蓄会执行委员会依储蓄章程第九条,由四行各推举一人,即以各行之总理或总经理兼任四行储蓄会委员,组织执行委员会。

第二条 凡应由执行委员会议决事项,由执行委员或主任提出于执行委员会议决,交主任执行。

第三条 凡以书函协商者,与开会议决之效力同。

第四条 本章程以四行公议决定之,修改时同。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储蓄会监察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设监察委员会,委员四人,依本会章程第十条组织之。

第二条 委员有随时监察总会、各处储蓄会分会及代理所一切帐目款项之全权。

四委员中任何一人得单独行使其职权。

第三条 监察委员于检查后,得提出报告书于执行委员会,并得附以意见。

第四条 监察委员得委托就近之四行之经副理,代行检查各该处储蓄会之帐目款项,其效力与第二、三条同。

第五条 四行对于储蓄会,除监察委员外,得依准备库稽核处之例,各推二人为储蓄会临时总检查员,有临时检查储蓄会一切事务之权。

上项检查员于检查后,各报告于本行。

第六条 本会每半年之决算,应按照本会章程第十一条及二十三条办理之。

第七条 本章程以四行公议决定之,修改时同。

企业部及调查部之报告

四行联合营业事务所企业部开办以来,四行联合放款于各种企业机关计三百万元左右,联合事务所有鉴于事务之发展,应为根本之计画〔划〕,乃于十二年九月十日提出四行会议。其大要如下:

一、企业部之资本必须有固定之性质,方便投资于各种企业机关,万不可恃商业银行流动之款项,期短息重,难达辅助实业之目的。四行应陆续另筹固定资本。

二、企业部之进步,必须储专门人才,调查于先,监督于后,方便投资。关乎工艺一方面,宜先聘外国矿业技师一、纱业技师一;关乎会计一方面,宜聘用外国会计师一,备平时调查临时监督之用。

三、银行界欲发展各种企业,不仅应为之通融固定及流通之资本,并须有代发社债之组织,方可集社会之力,为实业之助。

以上三端均经四行同意,着手计画〔划〕,因造端宏大,尚须时日,方克有成也。

至于调查一事,已附设于事务所。关于工厂实地之调查,应由企业部之技师分负其责。关于社会学术事务之调查,亦陆续添设专人分别办理。一俟纂录成册,即设法印行,以饷公众。

<四行广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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