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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四行联营机构调整通知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启者,兹将本日本处致胡常务委员公函一件并修正章程三件,一并抄送阅洽。合再具函通知,并将按照议决案修正之办事章程三件,附呈查阅。此致胡总稽核、执行委员、常务委员附抄四行联合营业事务所办事章程壹件四行准备库办事章程壹件四行储蓄会办事章程壹件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联合营业事务所办事章程第一条本事务所办理准备库、储蓄会、企业部、调查部四项事务。第二条本库定名为四行准备库。

北四行联营机构调整通知

启者,兹将本日本处致胡常务委员公函一件并修正章程三件,一并抄送阅洽。

此致沪库、沪会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准备库总稽核处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储蓄会总会

附抄件

中华民国二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不列号

启者,本年一月间四行代表会议议决库会总处添设常务委员一案,业将议决文录送尊处在案。查议决案开:库会总处添设常务委员一名,会同总稽核长、主任、副主任处理库会事务,暂由原来四库总稽核、四会执行委员胡、谈、周三君轮流充任,每三个月交替一次,自本年七月起第一轮抽签定为胡君,第二轮定为周君,第三轮定为谈君,决定亲临执务,不派代表。等语。合再具函通知,并将按照议决案修正之办事章程三件,附呈查阅。此致胡总稽核、执行委员、常务委员

附抄四行联合营业事务所办事章程壹件

四行准备库办事章程壹件

四行储蓄会办事章程壹件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联合营业事务所办事章程

第一条 本事务所办理准备库、储蓄会、企业部、调查部四项事务。凡本所职员暨准备库总稽核处、准备库总库、储蓄会总会之职员,均须遵照本章程办事。

第二条 主任之下,置总秘书一人,承主任之命,综理一切。凡收发文书、函电、表册,须先经总秘书核阅。

但总稽核处、总库、总会(通称曰总处)未经划分设立以前,总秘书得随其事务之性质,分别商承总稽核长、总库总会主任或副主任或常务委员,指挥总处人员处理之。

第三条 总处应置人员及所管事务,由主任随事务繁简定之。

第四条 总处事务分为三股:

(1)人事股:库会全部人员关于人事者属之。股长未置专员时,得以总秘书、秘书领股务。

(2)文书股:一切文书事务及庶务属之。股长未置专员时,得以总秘书、秘书领股务。

(3)会计股:一切复核、记帐事务属之。股长未置专员时,得委托常年会计师稽核指导之。

但不属于三股之事务,得由总秘书指派专员办理,或指派各股人员兼理之。

第五条 各员除星期例假外,应每日上午九时到所,下午六时散值,遇事务未完,以办毕为止。

第六条 各员因事或因病告假者,须函陈主任核准。

第七条 本章程得由主任随时修改之。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准备库办事章程

第一条 本库根据四银行联合营业章程,由四银行共同组织,但以钞票名义关系,有须用中南银行名义者,悉由本库商明,以中南银行之名义行之,所有责任仍由四行共同负之。

第二条 本库定名为四行准备库。(www.xing528.com)

第三条 四行准备库之分设地点,以四行公议决定之。

第四条 本库主任、副主任之延聘与辞免,库长、副库长之任用,由四行公议决定之。

第五条 本库为四行合组而成,但为便利进行、易于指挥起见,在四行联合营业处之下,设置准备库总稽核处,以四行总经理为总稽核,并公推一人为总稽核长。总稽核无任期,总稽核长任期两年,但得连推连任,专负本库指挥责任。

第六条 总稽核处设常务委员一人,会同总稽核长、主任、副主任,处理准备库事务,暂由总稽核轮流充任,每三个月交替一次,亲临执务,不派代表。

第七条 本库正副主任、库长、库员薪奖,由四行公议,另以章程订之。

第八条 总稽核长、正副主任、常务委员指挥库长及其他职员,办理总分各库发行、兑现、收存准备、调拨款项、考核处员勤惰等事。遇事体较大者,随时由总稽核长商决于四行行之。

第九条 总分各库发行钞票,现金准备至少六成,保证准备至多四成,无论任何方面,不得稍予通融。其现金种类如何折算之处,由总稽核长按各地行市规定标准。

第十条 本库正副库长以下,置会计、出纳两组(钞券组酌设),组置领组一人,承主任、库长之命,分任各所属事务。

第十一条 本库会计事务另订会计章程,稽核事务另订稽核章程。

第十二条 本总分各库于总分稽核到库执行其职权时,所有关于本库钞票现金帐目,一切当随时任其便利稽核检查。

第十三条 本库人员对于所办公务,应遵照营业普通习惯,保守秘密,设有违反者,随时开除。

第十四条 本总分各库人员,除主任、库长外,其余人员悉应取具妥实铺保。

第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善之处,随时由四行公议增减之。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储蓄会办事章程

第一条 四行储蓄总会设于上海四行联合营业事务所。总会设主任一人,承联合营业事务所主任之命,综理总会事务,副主任一人辅佐之,经四行公决,由事务所主任聘任。总会酌设会计、办事等员。

第二条 总会设常务委员一人,会同主任、副主任处理储蓄会事务,暂由执行委员轮流充任,每三月交替一次,亲临执务,不派代表。

第三条 总会之下,在津、京、汉、沪四处次第设立储蓄会,凡有准备库之地点,即借用准备库处所。

第四条 储蓄会置经理一人,副经理一人或二人,办事员若干人,或专设,或以准备库职员兼之。

第五条 储蓄分会依执行委员之议决,次第设立,由就近储蓄会管辖之。储蓄分会置管理一人,办事员若干人。

第六条 储蓄会代理所亦依执行委员之议决,由就近储蓄会委托之。

第七条 储蓄会凡有收入储金,概行随时平均分存于四银行,遇有运用储金时,亦由四行平均分提。其存款利率,均按周息七厘计算。所有放款均须报告总会,得其许可,但经执行委员会预先指定范围之放款,不在此限。

第八条 分会及代理所所收储金,应立时报告所辖储蓄会指定分存,由所辖储蓄会按照前条报告办法运用之。分会及代理所不得为放款之事。

第九条 放款限制章程由执行委员会议定之。

第十条 本章程经四行议决施行,嗣后遇有增改,亦依此手续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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