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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信托部北四行联营机构成立会函稿及附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启者,查本年四行代表会议议决,在本联合营业事务所统系之下添设信托部,当经拟具章程,呈奉财政部批准,并经编订组织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暨帐表书类等项,筹备迄今,业已就绪。此致各会附信托部章程及信托部组织章程各一份、信托部各分支部名称及统系表一纸。第三条总部事务依其性质,由联合营业事务所总处人员分掌之。第七条联合营业事务所及储蓄会各项通则及人事章程,本部均适用之。

四行信托部北四行联营机构成立会函稿及附件

启者,查本年四行代表会议议决,在本联合营业事务所统系之下添设信托部,当经拟具章程,呈奉财政部批准,并经编订组织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暨帐表书类等项,筹备迄今,业已就绪。凡储蓄会设立之处,均须添设信托部,由各该会经副理、管理兼任各该部经副理、管理,预定于二十六年一月四日同时开业。事属初创,一切组织务从简省,所有信托部业务,应由各该会部经副理、管理,就原有人员指派兼办,概不兼支薪津。合将信托部章程及信托部组织章程暨分支部名称及统系表先行寄发,以资接洽。其余统由信托部总部随时函知各分支部洽办。即希查照,克日洽照办理为要。此致

各会

附信托部章程及信托部组织章程各一份、信托部各分支部名称及统系表一纸。

廿五 十一 二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信托部章程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信托部章程

民国廿五年八月奉财政部核准备案

第一条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四银行为联合营业、服务社会起见,设立专部,办理信托业务,定名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信托部,简称四行信托部。

第二条 本部营业基金定为国币壹百万元,由四银行各认二十五万元,一次缴足,按年五厘计息。

第三条 本部设总部于上海,并得呈准财政部,设分部于各地。

第四条 本部业务暂定如左:

(一)营利信托:凡以款项委托全权运用或指定范围运用者属之。

(二)债权信托:凡以金钱给付为标的之债权及人寿保险契约上之债权委托管理运用者属之。

(三)商品信托:凡以商品委托保管运销及仓库业务均属之。

(四)不动产信托:凡以不动产之取得、管理、设计、建筑、处分委托办理者属之。

(五)遗嘱遗产信托:凡以遗嘱之执行、遗产之管理、处分委托办理者属之。

(六)代理信托:凡以股票、公司债委托发行,或以公司之设立、改组、整理、清算及会计之规划、检查委托办理,或以有价证券之委托买卖,或以各种保险之委托代理,及政府公共团体之委托事项均属之。

(七)保管信托:凡以有价证券、重要文件、贵重物品之原封或露封委托保管及保管箱之出租均属之。

(八)保证信托:凡以商业票据委托保证或保证买卖当事人之信用者属之。

(九)特约信托:凡以特定事务订立契约委托办理者属之。

(十)其他一般信托业务

第五条 本部营业基金、公积金、准备金暨全权运用之信托款项,依照左列范围运用之:

(一)购置国内外公债、库券或公司发行之有价证券而确实可靠者,或以之为抵押品之放款。

(二)有确实市价、易于处分之货物为抵押品之放款。

(三)购置营业用房地产及以工商业繁盛地方不动产为抵押品之放款。

(四)买卖生金银及外国货币或以之为抵押品之放款。

(五)有确实保证之票据之贴现及买卖。

(六)有确实担保之公共团体及工商业之抵押放款。(www.xing528.com)

(七)其他担保确实之放款。

(八)存放同业。

第六条 信托财产之管理、运用及处分等方法,悉照信托契约之规定办理,除征收约定之信托费及另有特约外,以不负担一切损益责任为原则。

第七条 本部于营利信托,得酌订保本保息及分配红利之契约。

第八条 本部会计独立,与盐业、金城、中南、大陆四银行之会计完全划分,但仍由四银行共同负责。

第九条 本部固有资产负债与信托资产负债之会计划分处理之。

单独运用之信托财产,其会计各自独立,分别处理之。

第十条 本部每届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各决算一次,依据各项会计分制决算总表,经会计师审查公告之,并呈送财政部查核。

第十一条 本部每届决算,就固有部分之盈余,先提十分之一为公积金,再提基金周息,并酌提保本保息及其他之准备金,至多以十分之一为限,其余分作十成,以七成为四行红利,三成为职员酬劳。

第十二条 本部设执行委员会,由盐业、金城、中南、大陆四银行各推一人为执行委员,并由执行委员会聘用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商承执行委员会,总揽本部事务。

第十三条 本部设监察委员会,由盐业、金城、中南、大陆四银行监察人中各推一人为监察委员,监察本部一切帐目款项。

第十四条 本章程呈经财政部核准施行,嗣后遇有修改,随时呈部核准办理。

盐业、金城、中南、大陆银行信托部组织暂行章程

民国廿五年八月订

第一条 四行信托部设总部于上海四行联合营业事务所,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经本部执行委员会之决议,由事务所主任聘任之

主任、副主任依照信托部章程规定,总揽本部事务。

第二条 本部置常务委员一人,会同主任、副主任处理部务,由执行委员轮流充任,每三月交替一次,亲临职务,不派代表。

第三条 总部事务依其性质,由联合营业事务所总处人员分掌之。

第四条 本部因业务上之必要,设分部于国内通商大埠,并设支部于各地。分部置经理一人、副经理一人或二人,暂由所在地储蓄会经理、副经理兼任之。

支部置管理一人,暂由所在地储蓄会管理兼任之。

第五条 分部事务除仓库另设管理掌管外,分业务、地产、保管、会计、文书五组,各置领组分掌之,但得视事务之繁简,暂设主管员,或依其性质,由所在地储蓄会领组、主管员兼任。

各组职掌另定之。

第六条 支部事务由管理指定员生办理之。

第七条 联合营业事务所及储蓄会各项通则及人事章程,本部均适用之。

第八条 本暂行章程由四行代表议决施行,修改时亦同。

四行信托部分支部名称统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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