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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四行联营机构(1950年12月15日)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海市五行联营公约立公约人上海市金城银行、中南银行、盐业银行、大陆银行、联合银行,在国家银行领导下,本过去合作之历史,为加强集体力量、推展重点业务、配合生产政策起见,特设立五行联营委员会,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本会议决,以五行全体之同意行之。第九条本公约有效期间暂定为一年,自签订之日起实行。

北四行联营机构(1950年12月15日)

上海市五行联营公约

立公约人上海市金城银行、中南银行、盐业银行、大陆银行、联合银行(以下简称五行),在国家银行领导下,本过去合作之历史,为加强集体力量、推展重点业务、配合生产政策起见,特设立五行联营委员会(以下简称五联会),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五联会以左列人员组织之:

(一)五行各推委员三人,由委员中推举常务委员五人,轮流主席,每月轮值一次,执行本会之决议及处理日常事务

委员得兼充秘书及组长。

(二)本会设秘书一人,辅助常委会办理内外一切事务,并得分组办事。

委员、常务委员、秘书及组长等,均为义务职,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于联合银行。

第三条 五联会之任务如左:

(一)遵照政府金融法令,计划五行业务之改进事项。

(二)共同推进私人长短定期储蓄存款暨其他各项存款业务。

(三)办理中小型工商生产事业之联合贷放。

(四)有关五行汇兑之联系事项。

(五)有关五行营业及会计部门之技术联系处理事项。

(六)有关五行头寸之调剂事项。

(七)有关五行职工福利暨人事开支统筹合理调整事项。

(八)其他事项。(www.xing528.com)

第四条 五行应于签订公约日提出当日日计表及放款明细表,交五联会存案,按月并造送一次。

第五条 五联会会期,常委会规定每星期一次,全体委员会每月一次,临时会于必要时由轮值主席召集之。

本会议决,以五行全体之同意行之。

第六条 各行头寸遇有缺额时,得随时报告本会,商洽拆借,其办法另订之。

第七条 凡遇市面银根奇紧,五行存款减缩,联放款项一时不易收回时,得由本会提出联合放款之押品,向人民银行申请转质押。

第八条 本会费用由五行平均负担之。

第九条 本公约有效期间暂定为一年,自签订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公约应呈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 本公约一式五份,五行各执一份存证。

立公约人:金城银行

中南银行

盐业银行

大陆银行

联合银行

公元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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