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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危机管理法制评价:社会危机防治法律规制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突发公共事件的表现形态各不相同,甚至千差万别,但发达国家正在走上危机管理程序化、模式化、过程化之路,危机管理法律也在力求保证权力运行高效有序,同时,兼顾做到危机管理权力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以防范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因为社会矛盾处理上行政权力应遵循的原则是,保证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及其程度与国家紧急权力的力度相吻合,并符合正当性的比例。

国外政府危机管理法制评价:社会危机防治法律规制研究

国外危机管理法律制度总体上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随着时代的进步,尤其是在经历了21世纪美国的“911”事件和亚洲国家的SARS这样影响全球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后,人们的危机意识空前的提高,各国的危机管理法律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从危机管理的领域来说,经历了由一般灾害救助法到专项灾害应对法律,再到综合的危机管理法律的发展。尽管突发公共事件的表现形态各不相同,甚至千差万别,但发达国家正在走上危机管理程序化、模式化、过程化之路,危机管理法律也在力求保证权力运行高效有序,同时,兼顾做到危机管理权力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以防范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概括而言,国外的危机管理法律制度呈现出以下趋势:

(一) 危机管理法律体系逐渐成熟完备

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或统一的危机管理法是公共危机法制领域中的基本法,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或危机管理法能够有一个统一的指挥机制和程序规范,既可以加强应对紧急事件的效率,又可以使公民权利保障有一个底线,在受到紧急权力过度侵害时可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都有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或危机管理法律,这些法律通常规定宣布紧急状态权力的行使主体、程序、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以及权力救济等内容。

(二) 危机管理组织体系较为健全

从各国情况来看,许多国家的公共危机管理组织机构较为健全,大多设置专门的政府机构作为危机管理体系的核心和骨干,主要的趋势有: 第一,行政首长担任最高领导,全面领导国家的危机管理工作。第二,危机管理委员会或联席会议辅助决策。第三,常设的危机管理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常设的危机管理机构的工作一般可分为两类: 一是负责日常的危机管理工作; 二是紧急状态下的具体协调工作。第四,地方政府为操作主体,实施具体的危机管理人,强调多方协作。

(三) 政府应急管理行为程序走向规范化,强化国会的参与和监督

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政府应急管理行为程序不断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以利于保证紧急事态处理的正当性和高效性,是世界各国公共应急法制未来的一个公共发展趋势。从各国危机管理实践中可以看到,各国的危机管理活动都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政府机构所指定的政策、采取的措施都是以议会的立法作为根据。国会的监督主要表现为: 决定在短期内的紧急状态或授权行政机关发布紧急命令,国会能够以决议终止紧急状态或废止授权命令。

(四) 行政机关被赋予的紧急权力不断集中且强度加大

各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不断增加,对行政机关来说采取何种程度的措施应对突发事件都有无从预料,因此国会只能打包授权给行政机关集中而强大的权力,否则权力授予自身局限,本身使得授权不能实现应对危机的作用而丧失意义。因此,国会一旦宣布或追认紧急状态,行政机关根据授权的规定就享有强大而集中的权力。

(五) 危机管理系统化,工作重心前移(www.xing528.com)

人们在不断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和经验总结中看到,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建立快速、周密的预防和预警机制更加迫切和重要。危机状态的预防比危机事件的应对更富有意义,它可以避免社会财富在爆发的危机中毁灭巨大,有效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从注重应急处理逐渐转向对危机爆发前的控制,采取措施避免危机的形成和爆发,化解危机,有效地预防和避免危机事件的发生。

(六) 政府危机治理中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在危机管理领域,由于政府在资源掌握、人员结构、组织体系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因此不管是在危机预警、危机准备阶段,还是在危机发生后的灾难救助阶段,都应当信任、借助、激励民间力量的加入,发挥社会的作用。从各国情况来看,无不重视社会力量的参与。

(七) 行政法在规范行政紧急权力中的地位提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工业的进步及现代化的加速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和危机,社会面临问题从传统安全转向非传统安全,严峻的民族存亡的历史主题转变为国内社会问题的应对,如灾害性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济类的金融风暴等,各种突发事件都是轻度状态或中度状态,而多发的事件类型属于基本可控的轻度状态,轻度状态时国家的紧急权力,即行政紧急权力专属于政府,其效力在于强化国家行政权力,依法适量的克减、限制或中止公民的少部分的权利。因为社会矛盾处理上行政权力应遵循的原则是,保证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及其程度与国家紧急权力的力度相吻合,并符合正当性的比例。对轻度的突发事件,一般而言,宪法的授权具有概括性、模糊性的特点,不适应规范政府在应付常发性的轻度突发事件的各类行为,行政法作为具体化的宪法,以部门法的形式来规范行政紧急权力具有相恰性,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体的行政法不断成为政府危机管理中的制度规范的主导力量。

[1] 王晓君. 政府危机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8: 112-113.

[2] 郭春明. 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研究.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54.

[3] 黄典剑,等. 发达国家应急管理法制研究. 城市与减灾,200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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