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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未决羁押制度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2]依照上述规定,革命根据地的政治保卫机关和公安机关设立的看守所,功能是关押反革命、特务、汉奸等从事破坏抗日政权活动的特种刑事犯,不区分未决犯和已决犯。司法机关 (裁判部) 设立看守所,关押普通刑事犯罪的未决犯和已决犯。相比较于古代的未决羁押制度,这一时期已开始区分监狱和看守所,对它们的职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为之后的制度发展进行了铺垫。

我国近代未决羁押制度的研究成果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在经历了古代的混关、混押阶段后,包括看守所在内的羁押制度在我国近代向着司法文明又迈了一大步。清朝末年,由于受到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影响,我国政府对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良,起草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法规 《大清监狱律草案》,这部草案根据关押者的性质不同将监狱分为徒刑监、拘留场和留置所,按照这个功能划分,未决羁押的人应被安置在留置所内,但是这部法律并没有颁布实行。清政府在光绪三十二年 (1906年) 将监狱与看守所从功能上分开,设置了独立的看守所,将未决犯与已决犯分开关押,并在湖北、山东等地对新的监狱法进行了试点运行。

北洋军阀时期,为了满足统治需求,看守所形式上依旧是关押未决犯的机关,政府先后颁布了 《中华民国监狱规则》 《监狱行刑法》 和 《看守所暂行规则》[11],这些规定实质上已然成为军阀镇压和迫害共产党人的工具。很多无辜的群众也被关押到看守所,看守所沦为专制、暴政的政治武器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已属常态。在这一时期,看守所未决羁押制度的雏形刚刚出现,但是政局动荡、军阀混战使得整个法律体系遭到了空前破坏,未决羁押制度也深陷其中,未能真正建立起来。所以说,当时的法律只是写着人民权利的一张纸。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置人民群众的尊严与权利于不顾,为满足某个时期的政治需求,以单行法代替基本法,大大限制了未决羁押制度的进步和发展。(www.xing528.com)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通过斗争建立了自己的民主政权,包括羁押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也逐渐被恢复。此时的看守所根据国情的需要被分为两类:一类是羁押未决犯与刑期较短的罪犯的场所,将其设立在裁判部;一类是专门羁押反革命罪犯的场所,将其设立在国家保卫局或者执行部。[12]依照上述规定,革命根据地的政治保卫机关和公安机关设立的看守所,功能是关押反革命、特务、汉奸等从事破坏抗日政权活动的特种刑事犯,不区分未决犯和已决犯。司法机关 (裁判部) 设立看守所,关押普通刑事犯罪的未决犯和已决犯。解放战争时期,看守所设置进一步变动,成立了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军队政工综合管理的联合看守所,进一步对反革命分子进行清理。相比较于古代的未决羁押制度,这一时期已开始区分监狱和看守所,对它们的职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为之后的制度发展进行了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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