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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及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的羁押也要遵循令状原则,没有法官签发的羁押令状,检察官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擅自实施羁押措施。德国针对被羁押人的权利规定了充分的救济途径,一般有上诉和申请复议两种方式。德国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羁押期间没有对羁押提出任何异议,也会有法官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法官会在羁押的第3个月或者第6个月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这就是德国特有的自动人身保护令制度。

德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及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研究

德国刑事诉讼法》 是一部历史悠久的法律,从最初的法律颁布至今,历经了无数次修改,所以有学者称它是德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记录仪。其中的 《加洛林纳法典》 的意义最为重大,其标志着 《德国刑事诉讼法》 的最终统一。对于现行德国刑事诉讼程序来说,影响最大的是 《德国宪法》 和欧盟1950年颁布的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后者比前者更为详细、具体的权利和自由且在德国具有法律效力。德国的羁押也要遵循令状原则,没有法官签发的羁押令状,检察官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擅自实施羁押措施。法官在审查羁押申请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首先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重大的犯罪嫌疑、是否可以满足刑事可罚性和追诉性的要求;其次要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羁押理由,包括是否存在逃跑的可能或者掩盖真相的危险、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再犯的可能性。只有满足了上述条件之后法官才会签发羁押令状,羁押令上需要注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所犯的罪行以及羁押理由。

德国针对被羁押人的权利规定了充分的救济途径,一般有上诉和申请复议两种方式。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设定了专门的侦查法官,其职责就是对涉及公民自由和财产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查。他的办公室设在警察局或者拘留所,负责随时监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决定。德国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羁押期间没有对羁押提出任何异议,也会有法官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法官会在羁押的第3个月或者第6个月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羁押6个月以上的案件,法官会主动将该案件提交给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会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情况下被羁押人的羁押期限不会被延长,除非得到了州上诉法院准予延期的特殊羁押令,否则,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释放。这就是德国特有的自动人身保护令制度。这种羁押审查自动开启模式有效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避免了非法羁押和错误羁押的出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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