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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实践需求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的检察官也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主动实施羁押,除非得到了法官签发的羁押令状。在司法实践中,德国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没有对羁押提出异议,也会由法官主动审查羁押是否要继续,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法官会在羁押的第3个月或者第6 个月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只有在州上诉法院基于特殊审判因素签发了特殊羁押令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才可以被延长,这就是德国特有的自动人身保护令制度。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实践需求

羁押性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一项专门针对羁押设立的动态审查制度,在国外的研究相对成熟一些。未决羁押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具有严重影响,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很重视审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美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为我们开启了一种新视野,美国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通过动态的实施多项审查措施来确保羁押决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防止不必要、不合理的羁押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损害。二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通过对被告人科学、有效的管理,确保开庭审判时被告人能够按时出庭。三是保障公共安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公共安全存在潜在的危险,尤其是对于证人、被害人而言,这种危险性更为强烈,务必通过专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来对待保释问题。德国检察官也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主动实施羁押,除非得到了法官签发的羁押令状。为了避免非法羁押,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两种对羁押提出异议的方式。一种是专门针对羁押命令提出上诉,一种是向签发羁押令状的法官申请复议。在司法实践中,德国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没有对羁押提出异议,也会由法官主动审查羁押是否要继续,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法官会在羁押的第3个月或者第6 个月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当羁押超过6 个月时,法官需将此案提交上诉法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只有在州上诉法院基于特殊审判因素签发了特殊羁押令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才可以被延长,这就是德国特有的自动人身保护令制度。我国确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意义重大,有效地弥补了羁押阶段监督的虚无状态,对于明确羁押的诉讼保障功能,排除侦查取证的功能指明了方向,同时为降低我国羁押适用率、消除非法羁押、超期羁押提供了立法支撑,所以立足于我国的羁押制度实际,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也是我国与国际形势接轨的表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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