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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羁押制度浅析:问题和建议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传统诉讼理念的影响,我国侦查机关依然是 “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强调实体公正。在一些人口密集区县的看守所,羁押压力很大,羁押环境差,高密度的羁押本身对犯罪嫌疑人容易造成心理阴影。据部分律师反映,有些案件是根本不需要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但是由于立法缺乏刚性规定,办案机关仍然将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这种随意剥夺犯罪嫌疑人自由权的行为应该严格禁止,属于公权力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

我国羁押制度浅析:问题和建议

由于传统诉讼理念的影响,我国侦查机关依然是 “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强调实体公正。在选择适用羁押措施或者非羁押措施的时候,优先考虑的是哪种强制措施更有利于案件的进展,有利于打击犯罪,“宁可错捕,不可错放” 的思想还存在。在这种思维引导下,办案机关宁愿选择风险较小的羁押,也不愿选择有 “脱保” 危险的取保候审,害怕羁押替代措施的诉讼风险。“所谓审前羁押替代措施的诉讼风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非羁押状态下等待审判时,可能毁灭证据、威胁证人、逃避诉讼等现实危险的概率与程度之综合。”[3]在面对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与羁押之间,执法机关会进行一个利益权衡,现行法律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没有硬性规定,当事人也不享有当然的保释权,是否适用非羁押措施全凭办案机关自己决断,所以办案机关自然选择了对自己没有实质危害的羁押措施。另外,还有挖掘证据、深挖余罪的考虑,最重要的就是获取口供,虽然我国一再强调不轻信口供,要着重调查研究。但是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性依然无法替代。同时,我国侦查机关的办案条件有限、办案任务太重也影响了有效获取其他证据的可能。我国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并且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所以羁押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侦查机关获取破案需要的口供及其他线索,却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但是从羁押成本的角度来看,有些公安局面对常年人满为患的羁押局面,也不愿意对轻刑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措施。在一些人口密集区县的看守所,羁押压力很大,羁押环境差,高密度的羁押本身对犯罪嫌疑人容易造成心理阴影。但是,目前我国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类羁押替代措施未能有效地替代羁押措施,审前羁押措施被大量、广泛使用,形成了 “羁押为原则,非羁押为例外” 的局面。据部分律师反映,有些案件是根本不需要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但是由于立法缺乏刚性规定,办案机关仍然将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这种随意剥夺犯罪嫌疑人自由权的行为应该严格禁止,属于公权力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我们只有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先进的羁押替代措施制度,才可以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才可以实现文明诉讼、公正审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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