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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研究揭示不健全的问责机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解决超期羁押与非法羁押问题的关键之一就是完善追究机制,明确法律后果。如果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应在羁押期限届满之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法官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作出裁定。台湾地区 “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了法官延长羁押的权力和超期羁押的法律后果,有效地约束了台湾地区审判阶段超期羁押现象的出现。台湾地区法官为何那般重视羁押日期,是因为超期羁押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研究揭示不健全的问责机制

解决超期羁押与非法羁押问题的关键之一就是完善追究机制,明确法律后果。只有立法中对非法羁押、超期羁押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后果,才会让司法工作人员心生畏惧,摒弃“重实体、轻程序” 的陈旧观念,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合法、规范地行使羁押权力。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体罚依然存在,除非发生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抑或是家属坚持申诉、上访、诉诸媒体,否则相关责任人员很难受到真正的惩处。除了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非法羁押之外,对于存在较为普遍的相对超期羁押现象,即执法机关虽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手续,使得羁押具有了合法的 “外衣” 的羁押形式,立法也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因为在未决羁押阶段,超期羁押属于程序违法,而我国并没有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所以对超期羁押问题,更多的是对执法人员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的指责,这种对于非法羁押与超期羁押法律后果的处理态度和方法,不论是威慑力还是约束力都是非常弱的。

在侦查羁押阶段,侦查机关一般应在3天之内向检察院提出批捕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在7日以内提出,只有针对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才能延长至30日。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一般都是羁押30日再向检察院提出批捕申请,本属于例外情形的羁押期限现在被广泛应用到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身上。在审判羁押阶段,尤其是对于一些较为敏感、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法院判决后并不立即宣判,为了避免出现意外事件而有意拖延下去,短则数日、长达数月。法院认为不宣判的理由是为了防止出现意外冲突,通过时间来逐渐削弱该案件的敏感度和关注度,但是这种规避风险的做法既违背了迅速审理、及时宣判的审理原则,同时也置被告人的权利于不顾,极大地损害了法院的公正形象。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法院的这一种做法也是为了规避风险钻了法律的空子。2012年 《刑事诉讼法》 第97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于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在强制措施届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这一条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很好地被实施,原因之一就是立法没有规定如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没有对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更何况我国没有独立的 “羁押期限” 时间表,在名目繁多的中止、延长等例外规定下,办案期限可以被一拖再拖。所以我们不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将超期羁押规定为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主办人违反规定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都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办案机关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也直接关系到未决羁押制度的良好运行,法官应该具有刚正不阿、公平无私的品德,不能人云亦云、随波逐流。(www.xing528.com)

“台湾有一位法官说过他在当法官的时候,每天到办公室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看被告人羁押的时间表,因为在台湾,法官要对超期羁押负刑事责任,法官对此不敢大意,每天都战战兢兢。”[5]台湾地区的羁押期间与办案期间是分开的,侦查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不能超过2个月,审判阶段羁押不能超过3个月。如果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应在羁押期限届满之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法官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作出裁定。侦查阶段只能延长一次,期限为2个月,审判阶段的延长每次不能超过2个月,次数由法官根据案情决定。台湾地区 “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了法官延长羁押的权力和超期羁押的法律后果,有效地约束了台湾地区审判阶段超期羁押现象的出现。据调查,我国审判阶段的超期羁押现象非常严重,有学者称审判阶段是超期羁押现象最多、最严重的阶段。由于羁押期限的依附性,在案件没有作出最终判决之前,除非出现生病就医等特殊状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等待宣判。为何案件会在定罪量刑的审判阶段滞留这么久?其中缘由众多,比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内部审批程序过于繁杂、审限过短等,并且对于超期羁押,法官几乎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因此就会出现法官将卷宗遗忘在柜子里长达数月的情况,以及法院判决后为了平息双方的情绪故意长期不宣判的现象。被告人的羁押状态甚至不在某些法官的考虑范围之内,有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某某看守所被关押了十几年,最后清查事实的时候连案卷都找不到了,侦查机关说已经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说已经移送至法院,法院说退回侦查了,三方互相推诿,撇清自己责任。在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十几年中,没有任何一方主动过问这个案子,更没有任何一方主动去审查该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状况。迄今为止,没有哪个检察官因为超期羁押丧失诉权或者受到降职处分。台湾地区法官为何那般重视羁押日期,是因为超期羁押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的办案机关为何如此拖沓,是因为立法没有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心理上就没有这一道羁押警戒线。“美国的检察官必须在被告人被逮捕后30日内对其提出正式指控,并在提出正式指控10日内将指控通知被告人。在将指控通知被告人60日内,检察官须将案件提交法庭审判。如果不能在法定时间内交付审判,检察官将丧失对案件的起诉权。”[6]“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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