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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完善羁押审查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检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以及审查方式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16年1月23日最高检颁布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试行)》 中将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明确规定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这项规定的出台非常及时,为目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详细、具体的司法指导。二要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效力。

我国完善羁押审查制度研究

目前,国家对于未决羁押制度的监督主要来自于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在 《刑事诉讼法》 中检察院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还明确了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来确保案件质量。不论是检察机关的职能倾向还是现行的相关立法规定,都存在着控诉职能有余,监督职能不足的问题,影响并制约着检察机关对未决羁押司法监督的落实。目前的司法监督主要存在监督手段体系不完备和监督程序不健全两个方面问题。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的超期羁押问题只能提出检察建议或意见,这种监督手段并不能对侦查机关的行为形成有效制约。虽然根据侦查机关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性质不同,检察机关可以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口头或者书面纠正违法、提出检察建议等手段进行,但收效甚微,无法充分实现诉讼监督的使命。对于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机关多是敷衍了事,使得监督乏力。改变目前检察机关软弱无力的监督局面,必须赋予检察机关强有力的监督权力,才能监督未决羁押制度的合理、规范行使。最高检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以及审查方式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16年1月23日最高检颁布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试行)》 中将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明确规定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前身是监所检察机构,属于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机构,曾主要负责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的监督和刑罚的执行监督以及监管机关的职务犯罪情况,现已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该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也进行了详细列举,包括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情况,羁押期限与法定刑期的比较等。这项规定的出台非常及时,为目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详细、具体的司法指导。为了更好地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善也是要逐渐推进的。

一要尝试构建羁押必要性听证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试行)》 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了较为具体、详细的规定,对于全国检察机关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方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是对审查方式没有作出具体要求,而是规定了较为灵活的审查方式,具体由审查的检察官自己选择。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大多选择不公开的书面审查,这样不但效率高而且可以阻挡外界的干扰。但是从程序正义来说,一个平等、公开、对抗的诉讼模式是发现真相必不可少的手段,这也是英美国家普遍采用听证程序决定是否羁押的理由。为了确保结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只有保证控辩双方的针锋相对,才能让决策者兼听则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在我国刚实行不久,尚处在探索总结之中,审查的方式直接关系到审查结论的正确与否,如果继续延续不公开的书面审理方式,该制度的价值恐怕不能完全发挥出来。参考国外的羁押程序,我国应该适当地引入羁押听证程序。在审查方式上,明确要求检察官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写出审查报告。这样的一份审查报告是综合了各方意见的最后结论,才会相对可靠。审查报告中必须载明继续羁押或者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这样的审查模式比起行政色彩浓重的审批结论更有科学性和说服力。(www.xing528.com)

二要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效力。《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试行)》 规定,经审查后再无继续羁押必要的,以检察院的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 (载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要求办案机关在10日以内回复;办案机关没有按时回复的,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要求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建议的处理情况。如果办案机关没有按照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要求去办理该怎么办?由于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会有怠慢情绪,所以这种担心也是有现实依据的。检察建议或是纠正违法通知书并不是执行文书,检察机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是否能够起到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作用,关键还是要看法律如何规定办案机关对该建议的法律义务。针对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漠视或者公然抵触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情形,法律应该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因为“一个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可强制实施的惩罚手段,就会被证明无力限制非合作的、反社会的和犯罪的因素,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其在社会中维持秩序与正义的基本职能”。[9]所以,立法应该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对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履行义务,如果办案机关不能按照检察机关的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和依据。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办案机关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要对羁押情况持续关注,待羁押理由不存在时,要求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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