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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律师参与度,提升我国未决羁押制度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在未决羁押阶段实现诉讼平衡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大审前阶段辩护律师的参与度,通过律师力量与公权力机关的有效抗衡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这次修订确认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 “辩护人” 的身份,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代为控告并提出律师意见。

加强律师参与度,提升我国未决羁押制度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理念源于阶级斗争思想,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仍然是它的主要任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权保障理念逐渐成熟,原来的制度理念已逐渐显示出它的不适应,需要对它进行适时的改造完善。在审前羁押阶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权力过度集中,法院不介入审前程序,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发挥作用也很有限,所以整个未决羁押阶段的诉讼资源极不平衡。由于缺乏一股与检警相抗衡的诉讼力量,如果检警机构的权力过度膨胀,就会出现滥用职权、权力行使恣意的态势。也正是因为缺乏这种外部的有效监督,产生了少部分的冤假错案。在纠正冤假错案的过程中,后续的诉讼成本持续增大,负面效应不断扩大,结果就出现了事后不断予以补救的恶性循环。如果我们在审前阶段引入法院以及辩护人的诉讼资源,注重各种诉讼资源的平衡,就可以实现审前诉讼资源配置的相对平衡,从资源配置上排除由于诉讼力量悬殊而导致的种种诉讼问题,同时也满足了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需的形式要件。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在未决羁押阶段实现诉讼平衡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大审前阶段辩护律师的参与度,通过律师力量与公权力机关的有效抗衡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2012年 《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但限定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并及时将其欲委托律师的要求告知其家属。这次修订确认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 “辩护人” 的身份,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代为控告并提出律师意见。这次立法修订是我国刑事辩护事业发展的巨大进步,强化了程序辩护的价值,确立了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并重的思想,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贯穿到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当中。从辩护的科学化角度分析,刑事辩护已经不再局限于法庭辩护,而是延伸到审前阶段,贯穿到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不仅关注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还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各项权利的实现。在未决羁押阶段,要对非法逮捕、非法羁押行为进行监督,对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进行投诉。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审前辩护的司法实践中仍然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不加以改革完善,依然会阻碍审前阶段律师作用的有效实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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