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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权代替解除约款-罗马法上的担保物权实现制度及其现代意义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罗马法上,最古老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是解除约款。变卖权取代解除约款是为适应实践需要,在信托担保和质押这两种实物担保中,产生或说分离出出卖权,这与当时的社会要求,为消除解除约款的强烈的不公平效果有关系。在罗马法发展过程中,变卖权逐步被确认和发展并取代解除约款,其是对物的绝对权,从单方保护债权人到对当事人同样保护。变卖权简约更加公平地协调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间的利益关系。

变卖权代替解除约款-罗马法上的担保物权实现制度及其现代意义

罗马法上,最古老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是解除约款。变卖权取代解除约款是为适应实践需要,在信托担保和质押(包括给付质押和协议质押)这两种实物担保中,产生或说分离出出卖权,这与当时的社会要求,为消除解除约款的强烈的不公平效果有关系。[73]为保护债务人利益,避免债权人因借贷的优势地位而盘剥债务人,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关系,纠正解除约款的恶性效果,产生了变卖权。在罗马法发展过程中,变卖权逐步被确认和发展并取代解除约款,其是对物的绝对权,从单方保护债权人到对当事人同样保护。债权人只能变卖担保物以获得等于其债权数额的清偿,超出部分应返还债务人,同样也赋予债权人对未获清偿部分可继续提出偿还请求。对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而言更为公平,是法学发展的更高层次。

有学者认为,解除约款作为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对债务人形成压力和紧迫感,以促使其积极履行义务。实际上,更为公平的变卖权同样能实现这一效果,将担保物变卖同样对债务人产生压力和紧迫感,为保住担保物就需及时履行义务,这实质是实物担保制度的本质效用。为缓和解除约款对债务人的不公平,基于诚信和公平理由,也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商业流通的加强,在实物担保中采用变卖权制度,而不以直接获得担保物而满足债权。[74]变卖权取代解除约款是为了适应罗马社会担保制度功能进一步精细化的要求,去除解除约款不平等的强烈效果,以推向更为公平的制度层面,实物担保实现方式迈入变卖权的历史阶段是一种进步。在担保物权的实现制度中引入了变卖权简约,这更加符合对诚信原则的要求。变卖权简约更加公平地协调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间的利益关系。[7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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