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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特殊类型公司解析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经济法:特殊类型公司解析

一、国有独资公司

(一)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在我国,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二)特殊性

国有独资公司除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有:

1.公司章程订立方面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有两种制定途径:一是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制定;二是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2.组织机构方面

(1)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方面的特殊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www.xing528.com)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二)公司运行的特殊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重大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通常大多数国家对于公司国籍的确定采用注册登记地说。我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它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

(一)设立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二)运行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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