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破产法》适用范围分析

《破产法》适用范围分析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适用范围《破产法》第2条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破产法》适用范围分析

一、破产的概念及破产原因

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状态。《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破产法》)第2条提出了破产的三个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对于前面两种,如果债务人自身申请破产,除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外,还要提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材料;而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破产法》的要求就不是特别严格,只要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客观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就可以了,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并且债权人也无法准确确定债务人是否已资不抵债。相比较而言,“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更易认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第三种情况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具体由债务人对自身做出判断,认为有发生清偿危机的可能性,就可以申请重整。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概念

企业破产法是调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所产生的破产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颁布,该破产法涵盖了以往相关单行法规、综合法律中有关破产的规定及司法解释,扩大了适用范围,统一的《破产法》将促使所有的市场主体地位趋向平等、交易更为公平,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将发挥更为有效的作用。(www.xing528.com)

(二)适用范围

《破产法》第2条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破产法》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特别规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为解决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现行《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