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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管理人报酬支付及终结程序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经济法:管理人报酬支付及终结程序

一、管理人的概念和产生

管理人是对破产企业进行监管以及负责破产清算的组织。《破产法》确立了管理人制度,明确了管理人的产生时间,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我国的破产程序是从破产申请受理时开始的,在破产程序开始的同时确定管理人,可使债务人财产从破产程序一开始就置于专门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之下,有效地避免了部分债务人采取不当或非法的手段处置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二、管理人的组成

《破产法》规定,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三类机构或人员:①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③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主要指律师和会计师。根据世界各国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的选任制度以及此次我国新《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对于上述三类组织或个人,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应当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主的中介机构为首选。

三、管理人的报酬和职责

(一)管理人的报酬

《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同时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如何确定管理人报酬,《破产法》将此项权力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二)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的管理事务规定了三种:破产清算事务、重整事务与和解事务。

管理人的职责包括:

1.接管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2.决定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报告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www.xing528.com)

4.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例如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5.追回权

对上述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6.担保物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7.接受债权申报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8.登记造册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9.拟订财产变价方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10.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和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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