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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政府治理的融合,探索法学与实践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法对市场秩序规制关系或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的调整就是要在“市场”“政府”和“社会”三者间建立内在的治理机制,正确处理市场、政府与社会间的互动关系。经济法之政府治理机制就是在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在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的新的法律机制。经济法治理的原则,即法治原则、合理性原则、协商共治原则、公共行政原则、行政服务原则、实践原则。

经济法与政府治理的融合,探索法学与实践

社会法学是描述性的,不仅关注法律事实,还立足于法律关系的形成、演变,以及各种社会秩序的关系等,目标在于寻求法律演变的规律性,研究法律的实际秩序与理想秩序的关系,特别是更应关注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应如何对社会关系和秩序进行规范和调整。[145]社会法学以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为基础,探讨法律的社会效果及其实现机制,这个效果应该是体现特定的法律价值,比如社会正义、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公共福利、人权、公平和效率等价值,同时应构建实现法律的社会价值或效应的社会治理机制。经济法从法律之社会效用的社会法学的视角去探讨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法律的社会效用,即经济法如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确保公平、效益和安全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治理作为新型的管理模式,强调其目标的公共性或共同性,权力运用之民众参与性、多元性、非正式规则性,以及多中心主义等理念,是对正统单一行政管理权力之权威的突破和超越,也是回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的行政管理机制。现代社会经济的复杂性、多变性以及多元性使得简单的政府管理也不能有效化解、应对和消除现实中存在的社会经济问题。特别是以司法中心主义为核心的现代法治体系越来越难以解决现实中社会经济问题。“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之无形之手”资源配置两分法的对立也遭到了质疑,“治理”理论在经济法实践的运用也由此应运而生。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其“公共性”的法益目标为治理模式提供了理论基础。经济法对市场秩序规制关系或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的调整就是要在“市场”“政府”和“社会”三者间建立内在的治理机制,正确处理市场、政府与社会间的互动关系。里夫金在《NGO与第三世界的政治发展》一书的序言中提出:“市场、政府和公民社会形成的三足鼎立”,构成市场资本、政府资本和社会资本哈贝马斯提出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须在“交往理性”中寻求平衡、共识。[146]治理的理念切合了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并兼顾公平与效益、安全社会经济秩序的价值目标。

经济法之政府治理机制就是在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在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的新的法律机制。政府治理通过市场与社会的参与,建立公共治善的共享机制,并通过社会中间层的分权机制有效缓解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政府治理调控的非正式规则的软法和行政执法先导的处理机制,回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了经济法之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但政府治理必须遵守经济法的基本法则和程序正义,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确保政府治理的法治与善治的执法路径。经济法治理的原则,即法治原则、合理性原则、协商共治原则、公共行政原则、行政服务原则、实践原则。法治原则是政府治理的基础和根本,公共行政是目标,服务行政是手段,能动行政是方法,合作协商是机制,实践是检验的标准。经济法的治理应体现社会广泛参与、能动多样、刚柔并济、平等协商、自由选择等行政民主性要求,市场主体积极配合和实现经济法治理目标的积极效果,重视和运用多角度、多层次和多元化的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资助、行政调解、行政奖励、行政协调等回应性、协商性的行为方式,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调平衡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以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平、效益和安全为实践标准,实现私益与公益、自由与秩序的平衡的社会效果。

因此,政府治理应建立新的法律机制来规范市场秩序和政府行为,确保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经济安全,同时也应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政府治理在遵守法治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使传统的法治机制和规则发生了嬗变,对其规则形式主义法院司法中心主义进行了变革,也是对法律制定和实施机制的创新。经济法就是要在消除传统的“市场”与“政府”“二元”结构对立的基础上,以“市场”“政府”和“社会”间的相互关系为治理结构,建立以“市场”“政府”和“社会”为法律元素的调整机制,构建“治理”与“法治”“善治”相结合的共享机制的治理模式。经济法以“社会”作为新的法律元素,其政府治理的新法律机制既坚持了自然法学派的法律理想,又维护了实证分析法学派的法律权威,最终实现了社会法学派的价值目标。

【注释】

[1]参见申建林:“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3期,第6页。

[2]参见张飞舟:“论自然法学的‘合理内核’”,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第88页。

[3]参见吕世伦、张学超:“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第154页。

[4]参见张飞舟:“论自然法学的‘合理内核’”,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1期,第88页。

[5]参见邹瑜、顾明总主编:《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4页。

[6]参见崔永东、龙文茂:“‘中国古代无自然法’说平议”,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4期,第439页。

[7]参见申建林:“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3期,第6页。

[8]参见申建林:“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3期,第5~7页。

[9]参见龚向和:“论自然法学的权利观”,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14页。

[10]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4页。

[11]参见刘云林:“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论争的法伦理启示”,载《伦理学研究》2012年第1期,第46页。

[12]参见[英]A.J.M.米尔恩:《人权哲学》,王先恒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7~8页。

[13][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2页。

[14][德]黑格尔:《精神哲学——哲学全书·第三部分》,杨祖陶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页。

[15]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9页。

[16]参见征汉年、章群:“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载《思想战线》2005年第6期,第38页。

[1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4~25页。

[18][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何兆武译,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

[19]参见征汉年、章群:“西方自然法学派主要权利理论解读”,载《思想战线》2005年第6期,第38页。

[20]参见[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4、35、51页。

[21]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页。

[22]参见张恒山:“由个人意志自由到公共意志自由——康德的权利学说”,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3期,第13页。

[23]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7页。

[24]参见张宏生编著:《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7页。

[25]参见张恒山:“由个人意志自由到公共意志自由——康德的权利学说”,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3期,第13~16页。

[26]柯卫、马腾:“新自然法学法治论之旨趣及启示”,载《广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第239、243页。

[27][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2~63页。

[28]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页。

[29]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54页。

[30]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页。

[31]参见魏治勋:《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6页。

[32]See John Hospers.Libertarianism.Los Angeles,1971.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页。

[33]参见汪习根、武小川:“权力与权利的界分方式新探——对‘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反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4期,第38页。

[34]参见[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28页。

[35]参见龚柏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与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载《东方法学》2013年第6期,第138页。

[36]See Alfred Whitehead.Adventures of ldeas(Nen York.1933:63.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页。

[37]参见汪习根、武小川:“权力与权利的界分方式新探——对‘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反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4期,第40页。

[38]参见胡希宁编著:《当代西方经济学概论》(第5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1年版,第351页。

[39]“经济人”就是以完全追求物质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满足自己的私利,工作目的只是为了获得经济报酬。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经济人”的基本行为特征作了详尽描述。他认为,自利的动机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也是社会分工产生的根本原因,“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协助,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做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得多了”。这种以追求个人利益为导向的基本心理动机就成为一切经济活动得以有效展开的内在动力。

[40][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6、307页。

[41]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42]参见谢晓尧:《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43]参见施启扬:《中国民法总论》(修订版),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55页。

[44]杨显滨:“论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9期,第159~160页。

[45]参见[美]哈罗德·J.伯曼:“论实证法、自然法及历史法三个法理学派的一体化趋势”,刘慈忠译,载《环球法律评论》1989年第5期,第12页。

[46]参见梁治平:“‘法自然’与‘自然法’”,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第214、255~256页。

[47]参见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

[48]参见何怀宏:《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

[49]参见冯必扬:《现代竞争》,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287页。

[50]参见[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1页。

[51]参见[美]布里安·P.辛普森:《市场没有失败》,齐安儒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版,第6、12、13页。

[52]参见[美]A.爱伦·斯密德:《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对法和经济学的进一步思考》,黄祖辉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转引自谢晓尧:《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53]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60~361页。

[54]参见韦森:《经济学与伦理学——探寻市场经济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2页;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12页。

[55]参见[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自由选择》,胡骑、席学媛、安强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0页。

[56]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57]参见[美]丹尼斯·P.麦卡恩:“市场、商人和政府管理:从比较前现代儒学与西方哲学商业伦理的素材”,载叶敬德主编:《市场经济与商业伦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

[58]参见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8、103页。

[59]参见甘碧群:“企业营销道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初探”,载叶敬德主编:《市场经济与商业伦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7~89页。

[60]参见刘荣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载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2275,访问日期:2018年5月14日。

[61]参见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帝王条款的法理阐释》,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62]参见刘义青:“诚信经营与道德及法律”,载《中国市场》2008年第18期。

[63]《论语·为政》。

[64][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页。

[65]参见徐国栋:“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66]参见[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73页。

[67]参见曹刚:“从道德诚信到法律诚信——兼及道德运行机制的一点思考”,载《道德与文明》2004年第3期,第5页。

[68]所谓“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共同性,均以血亲-宗法关系来统领,存在着严格的父权家长制。父在家庭内是一把手,君王是国家的一把手,是全国子民的严父。不仅国君如父,而且各级地方政权的首脑亦被视为百姓的“父母官”。简言之,父为“家君”,君为“国父”,君父同伦,家国同构,宗法制度因而渗透于社会整体,甚至掩盖了阶级和等级关系,也湮没和扼杀基本的彼此诚信道德。

[69]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2页。

[7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58页。

[71]参见宇光:“诚信危机的法律救治”,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72]参见杨靖:“论我国企业诚信文化建设”,哈尔滨工程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www.xing528.com)

[73]参见刘义青:“诚信经营与道德及法律”,载《中国市场》2008年第18期,第93页。

[74]“格雷欣法则”指在实行金银复本位制条件下,金银有一定的兑换比率,当金银的市场比价与法定比价不一致时,市场比价比法定比价高的金属货币(良币)将逐渐减少,而市场比价比法定比价低的金属货币(劣币)将逐渐增加,形成良币退藏,劣币充斥的现象。

[75]参见李爱国:“诚信的价格与人性的基本假设——银广厦、安然和证券市场监管之外”,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第11~13页。

[76]参见徐忠明:“‘诚信’理念:法律与道德的基础”,载《学术研究》2001年第10期,第70页。

[77]参见[德]奥特弗里德·赫费:《康德:生平、著作与影响》,郑伊倩译,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

[78]参见曹刚:“从道德诚信到法律诚信——兼及道德运行机制的一点思考”,载《道德与文明》2004年第3期,第5页。

[79]参见沈慧芳:“诚信的法律保障”,载《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50页。

[80]参见曹刚:“从道德诚信到法律诚信——兼及道德运行机制的一点思考”,载《道德与文明》2004年第3期,第5页。

[81]参见[英]F.A.冯·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44页。

[82]参见王全兴主编:《竞争法通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

[83]参见谢晓尧:《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10、11、131页。

[84]参见施启扬:《中国民法总论》,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55页。

[85]参见谢晓尧:《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39页。

[86]参见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9、11、38、131、139页。

[87]参见刘云林:“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载《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第33~38页。

[88]参见刘云林:“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载《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第33页。

[89]参见刘云林:“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论争的法伦理启示”,载《伦理学研究》2012年第1期,第44页。

[90]参见[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2页。

[91]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

[92]如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拖欠工资须加付赔偿金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全国整规办、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司法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工作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诚信教育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通知等。

[93]参见申建林:“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3期,第5~7页。

[94]参见[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0、32页。

[95]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

[96]参见许小亮:“法实证主义的方法论特质”,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第392页。

[97]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77、182页。

[98]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7页。

[99]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3~406页。

[100]参见何勤华、严存生编著:《西方法理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3~86页。

[101]参见刘云林:“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论争的法伦理启示”,载《伦理学研究》2012年第1期。

[102]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页。

[103]参见祖彤:“对恶法亦法理论新的认识及定位之初探”,载《求索》2013年第6期,第205页。

[104]参见李寿初:“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本体分析”,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114~115页。

[105]参见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2页。

[106]参见[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209页。

[107]参见[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向奴役的道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页。

[108]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109]参见李龙主编:《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110]参见陈忠林:“‘恶法’非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反思”,载《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2期,第9~10页。

[111]参见汪火良:“‘恶法非法’传统在当代中国法治中的养成:阻却因素与实现进路”,载《求实》2011年第1期,第63页。

[112]参见杨显滨:“论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9期,第159页。

[113]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1页。

[114]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97页。

[115]参见周海挺:“自然法视阈中的公法解释基本原则”,载《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4期,第126页。

[116]参见[英]罗杰·科特瑞尔:《法理学的政治分析:法律哲学批判导论》,张笑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8页。

[117]N.Luhmann:Rechtssoziologie,Opladen 1983,210.转引自[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7页。

[118]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7页。

[119]参见申艳红:《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规制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9页。

[120][美]H.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2页。

[121]参见申艳红:《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规制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4页。

[122]参见李友根:“经济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及其运用”,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128页。

[123]参见董保华:“社会基准法与相对强制性规范——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法学》2011年第4期,第20页。

[124]参见朱明哲:“面对社会问题的自然法——论法律社会化中的自然法学说变迁”,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6期,第75、78页。

[125]参见[德]尼克拉斯·卢曼:《法社会学》,宾凯、赵春燕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7页。

[126]参见[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4页。

[127]参见王婧:《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一种思想关系的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页。

[128]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上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2页。

[129]参见[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9页。

[130]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杨知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49页。

[131]参见[美]坎培尔、威尔斯:“社会中的法律研究”,载[美]埃文主编:《法律社会学》,郑哲民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3、27页。

[132]参见王勇:“法律社会学及其中国研究进路的初步思考——一般理论与本土问题的知识建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第110页。

[133]参见贾焕银:“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漏洞观及其启示”,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第9页。

[134]参见[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7页。

[135]马克思·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1页。

[136]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137]参见王勇:“法律社会学及其中国研究进路的初步思考——一般理论与本土问题的知识建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第113页。

[138]参见[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7页。

[139]申艳红:《社会危机防治行政法律规制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9页。

[140]参见[美]奥斯汀·萨拉特:“片段化中的活力:后现实主义法律与社会研究的涌现”,载[美]奥斯汀·萨拉特编:《布莱克维尔法律与社会指南》,高鸿钧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141]参见王勇:“法律社会学及其中国研究进路的初步思考——一般理论与本土问题的知识建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第109页。

[142]参见赵晓力:“通过合同的治理——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处理”,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第121页。

[143]See Richard A.Posner,The Crisis ofCapitalist Democrac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0,pp.337~362.

[144]参见李晟:“实践视角下的社科法学:以法教义学为对照”,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83~85页。

[145]参见王勇:“法律社会学及其中国研究进路的初步思考——一般理论与本土问题的知识建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第110页。

[146]参见陈琼、曾保根:“对当代西方治理理论的解读”,载《行政论坛》2004年第5期,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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