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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出口控制机构 实现国际核不扩散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口控制改革加强了海关控制机构的技术核查能力。整个VI出口控制机构由70名职员组成。因此改革的一部分是改善出口控制的物质条件。改革前,出口控制机构之间各自为政,没有有效地协调他们的活动,密切的合作也受到机构之间限制秘密信息流动的法律规定的阻碍。[31]联邦德国的出口控制改革大大加强了出口控制执行机构侦察和阻止非法核出口活动的能力。

重塑出口控制机构 实现国际核不扩散

除了修订和完善与核出口控制密切相关的两大法律及其相关规定外,联邦德国还加大了对联邦出口许可办公室 (BAFA)和海关刑事调查机构的人员配备和投入,扩大了具体执行出口控制机构的权威,加强了核出口控制机构之间的协调。

为了有效地打击非法出口活动,联邦德国专门成立了一个新的出口控制机构——BAFA,并提升了海关刑事机构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即海关控制当局 (ZKA)。

根据《对外贸易及支付法》的第46条,从德国出口的每一个物项都必须通知海关机构并接受检查。海关机构将检查和确认在出口声明中列出的物项与实际出口的物项一致以及没有未经申报的物项离开德国。出口控制改革加强了海关控制机构的技术核查能力。在联邦出口办公室里,设立了一个技术支持小组来帮助海关工作人员评估出口的许可要求。海关工作人员每年大概有60~90次寻求这一小组的帮助,有时这个技术小组甚至到现场提供帮助。

1989年前,德国的出口控制机构人员严重配备不足,负责颁发出口许可的机构是联邦出口许可办公室,它在联邦经济部的直接监督下工作。出口控制只是联邦出口许可办公室的任务之一。支持核工业发展以及提升德国出口的任务共同决定了它们不那么严格地执行出口控制制度。在出口控制改革前,联邦出口许可办公室的VI机构 (Division)下的1、3、5部门负责颁发出口许可。部门5负责化学产品、石棉橡胶、非铁合金金属和铁合金、放射性材料和核技术的出口许可。整个VI出口控制机构由70名职员组成。部门1、3、5总共有35名职员,不到8个职员属于关键的出口控制部门5。在海关中负责侦察非法出口的组织是ZKI,它在财政部的监督下工作,包括两个重要的部门:一个负责原子能法、放射性保护条例和战争武器控制法;另一个负责外贸和支付条例和禁运案例,共11个职员。在改革前ZKI只有三个检察官具有核领域的专业知识背景。非法出口的调查由地方的财政部扩充。在这一层次上,大概有30~40个人从事核技术和材料贸易的工作。[28]

改革以后这一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的状况得到了改善。根据1989年和1990年通过的改革,联邦出口许可办公室里从事出口许可控制的部门数目增加到17个,其职员增加到250个。1992年,整个的VI许可部门从联邦出口许可办公室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的出口控制机构——联邦出口办公室的核心。它由24个部门和前民主德国的出口控制机构组成,主要负责五个新州的许可申请以及为其他关于出口活动的正式手续提供建议。当人员配备完成后,联邦出口办公室将有400个职员。[29]此外,负责出口调查的海关机构也扩大了。海关刑事调查机构扩充到拥有371个职员并且它的地位也得到了提升,现在它是联邦权威机构——海关控制当局。(www.xing528.com)

另外,在材料和技术设备上也加大了对出口控制执行机构的投入。1989年前,出口控制机构不只是缺乏具有核专业知识的职员,也缺乏材料和技术基础设施。因此改革的一部分是改善出口控制的物质条件。联邦出口许可办公室/联邦出口办公室和海关刑事调查机构/海关控制当局配备有高效的计算机系统。1990年6月21日,决定颁发新的许可申请,这些申请能通过电脑阅读和安排,并要求海关控制当局和联邦出口办公室建立数据库来侦察非法出口。联邦出口办公室运行两个数据库:第一个数据库包括许可申请和进程的所有信息;第二个数据库是一个参考数据库,由它的一个特殊部门运作。海关控制当局设立了其自身的项目。这一项目列出和观察所有的出口声明以及侦察不寻常的出口活动,包括在建项目、可疑的公司、幌子公司、个人等数以千计的线索。[30]

此外,还加强了出口控制执行机构之间的协调。改革前,出口控制机构之间各自为政,没有有效地协调他们的活动,密切的合作也受到机构之间限制秘密信息流动的法律规定的阻碍。1989—1992年的改革消除了机构之间合作的障碍,创建了一个全面的出口数据收集系统:环境部记录处理和转移核材料的具体日期,以及允许核工厂运作的日期;出口控制机构和海关能获得这些数据,将违约的信息呈递给联邦刑事机构;联邦出口许可办公室和海关刑事调查机构系统地登记和评估出口声明;那些从事核贸易的公司需要向联邦出口许可办公室每年就其能力作一个汇报,所有的变化应立即通知它;海关刑事调查机构有权接近或查阅联邦出口许可办公室的数据库,并可以自身展开侦察活动。[31]

联邦德国的出口控制改革大大加强了出口控制执行机构侦察和阻止非法核出口活动的能力。比如一些公司在改革前利用国际进口证明获得敏感物项后,把它们出口到一些核门槛国家。国际进口证明 (IICs)是由联邦共和国政府颁发给那些打算进口受到限制的商品的公司。这些进口公司需要这一证明来向外国政府表明,进口的物项将运往德国并用于非军事目的以获得其批准。当进口物项进入德国境内时,海关机构会收集国际进口证明的复印件,并核实是否与当初的进口申请表格相匹配。1988年前,如果一个进口者放弃进口计划的话,联邦出口许可办公室并不要求有证明。在80年代早期,赫普公司曾利用这一漏洞从挪威进口重水并将它出口到巴基斯坦。它们向联邦政府申请国际进口证明并向挪威当局显示这一证明,但实际上把重水转移到巴基斯坦,联邦出口许可办公室从没有质询为什么它没有收到任何进口证明的复印件。1989年后,首先是联邦出口许可办公室然后是联邦出口办公室要求,那些进口公司如果放弃其进口计划必须在六个月内交回国际进口证明。联邦出口办公室会核查其颁发这一证明的文件,并对那些没有使用的国际进口证明如果在15个月内没有返回的话,对申请这一进口证明的公司施加惩罚。[32]

此外,出口控制机构的人员和相关技术的提升也极大地加强了出口控制机构通过外部贸易调查 (FTI)曝光非法出口活动的能力。FTI的目的是慑止公司卷入非法的外部贸易中,以及曝光违反《战争武器控制法》和《对外贸易及支付法》的证据。FTI在高级财政当局的支持下进行,负责它的机构是海关审计部门 (BP-Zoll)。FTI有一个重要的优点,它能在没有任何前提条件下进行。但它也存在不足,其工作人员需要依靠所调查的公司的合作。《对外贸易及支付法》第44条规定,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公司内部,要求公司进行合作和提供所要求的材料。如果它们拒绝合作的话,机构可以设法通过行政力量的手段 (主要是威胁罚款)强迫它们合作。1989年前,FTI不常使用,也没有监督公司每天的日常运作。在改革后,FTI频繁地应用于公司的日常运作中。[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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