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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行政法文化研究:近代法治思想的孕育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末,中国行政法律意识开始在 “礼治” “人治” 之外,孕育近代 “法治” 的因素。因此,“人治” 与 “法治”,二者应该互相配合,单纯强调任何一点都是不对的。他还认为,要实行法治,还必须建立一个优良的立宪政府,由这个立宪政府推行法治。[34]他已经认识到以法治国、认法不认人的重要性。正是在这种近代法治主义的影响下,清政府学习西方,制定了包括行政法在内的大量近代法律,中国产生了近代意义的行政法律制度。

中国近代行政法文化研究:近代法治思想的孕育

清末,中国行政法律意识开始在 “礼治” “人治” 之外,孕育近代 “法治” 的因素。这集中体现在宣统元年正月二十七日(1909年2月17日) 清王朝颁发的一道上谕中。该上谕称:“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犯名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良以三纲五常,阐自唐、虞,圣帝明王兢兢保守,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今寰海大通,国际每多交涉,故不宜墨守故常,致失通变宜民之意,但只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敝。该大臣等务本此意,以为修改宗旨是为至要。”[30]这道上谕所反映的精神,就是清末修律既要维护封建统治,继续维持以 “礼治” 与“人治” 为主要特征的封建法律,又要勿 “失通变宜民之意”,学习西方法治精神。

这种观点在当时的社会精英中也有很大的市场,如梁启超就认为,“法治” 与 “人治”,二者不可偏废。他反对纯粹 “人治” 的观点,认为,“荀卿有治人无治法一言,误尽天下,遂使吾中华数千年,国为无法之国,民为无法之民”。[31]他也反对专任 “法治”,坚决抵制那种见物不见人的观点。他认为,只有先有 “善法”,才可能会有 “善治”。然而,“虽有良法,不得人而用之,亦属无效”[32]。因此,“人治” 与 “法治”,二者应该互相配合,单纯强调任何一点都是不对的。他还认为,要实行法治,还必须建立一个优良的立宪政府,由这个立宪政府推行法治。为此,在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以后,他曾采取各种措施以推动清政府实现这个转变,但在朝野立宪的发动的多次国会请愿运动被清政府镇压下去以后,他甚至大声疾呼:而 “我国民不并力以图推翻此恶政府,而改造一良政府,则无论建何政策,立何法制,徒以益其敝而自取荼毒。诚能并力以推翻此恶政府而改造一良政府,则一切迎刃而解,有不劳吾民之枝枝节节以用其力者矣”。[33]当时的状元实业家、江浙立宪派的首领张謇则指出:“东西各国办事人并非别一种血肉特造,止法度大段公平划一,立法行法司法人同在法度之内,虽事有小弊,不足害法。”[34]他已经认识到以法治国、认法不认人的重要性。

主持修律的沈家本也认为,要想治理好国家,只有学习“泰西政事,纯以法治”[35]。他指出,从治国的角度来说,立法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要的事情,国家如果无法,人们就无所遵循,既不能治国又不能治民,“世未有无法之国而能长安久治者也”[36]。在此基础上,他又提出:“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37]有了法律,如果不能很好地执行,再好的法律也会形同虚设。“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38]要使法律切实施行,必须立法者和执法者身体力行。因此,他上奏清廷,强调重视选拔执法之官,并主张对执法之官要定期考核,惩贪奖廉,特别是对执法枉法的官员进行严厉地制裁。他指出:“夫法者,官吏主之,法之枉不枉官吏操之,则其罪亦官吏任之。不论所枉者何事,皆应以官吏当其重罪,此一定之法也。以执法之人而贪利、曲断、曲法,而法坏,故问罪加严,尚是严饬官之至意。”[39]他还指出,官吏能够公正执法的关键在于各级官吏必须知法、懂法。他十分推崇周代对基层官吏进行法律教育的制度。他说:“周礼地官之属,州长一岁三读法,党正一岁七读法,族师一岁十四读法,闾胥读法无定期。读即读其所掌所教之法,以劝,以戒。”[40]为了使官吏知法、懂法,他主张设立律博士,对官吏进行法律教育。他认为在律博士的精心讲解下,执法官吏通晓了法律的核心精神,“以至精、至密之心思,用此至公至允之法律,则论决又安不善者?”[41]他还积极筹建京师法律学堂,重视对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并解释说:“诚以律例关系重要,非尽人所能通晓,讲读之功,不可废也。”[42]更为难能可贵的是,他认为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也应带头守法和严格执法,以树立法律的权威。因此他对中国历史上的遵法、守法的皇帝极力推崇:“学之行也,萧何造律,而有文景之刑措。武德修律,而有贞观之治。” 君主的守法与严格执法可以给大臣、士人、百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与此相对应,他还对有法而不守的君主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梁武诏定律令,缓权贵而急黎庶;隋文诏除惨刑,而猜忌任智。至于殿庭杀人,稽诸史册,不胜枚举。法立而不守,而辄曰法之不足尚,此固古今之大病也。自来势要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衰也。”[43]如果君主不能带头守法和严格执法,只会使小人横行,智者远离,法制破坏。(www.xing528.com)

从以上内容可知,在维新、修律、立宪的背景下,从政府、官员到普通士人,都主张在中国推行法治,而且这种法治已不再是先秦法家所强调的以君主为核心的 “法治” 主义,而是在君主立宪基础上的以人民为中心的近代资产阶级的法治主义。正是在这种近代法治主义的影响下,清政府学习西方,制定了包括行政法在内的大量近代法律,中国产生了近代意义的行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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