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强制执行是指对于义务人的身体或财产,加以实力,直接使其所命的状态实现的强制执行手段。它与代执行的区别在于其欲强制的义务限于不作为的义务、忍受的义务,或非本人自为则不能达其目的之义务,且不得向义务者征收费用。直接强制的要件有二:第一,用他种强制手段,不能达其目的者;第二,情形紧急时。直接强制的目的也有两个方面:其一,以保护个人及他人为目的者,如疯人发狂者之管束;酗酒泥醉者之管束;意图自杀者之管束;暴行或斗殴者之管束;人民之生命、身体、财产、危害迫切时,因救护而侵入其住宅等。其二,以维持公安为目的者,如有害公安之虞者之管束;军器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等之扣留;天灾、事变及其他交通上卫生上或公安上有危害情形时,土地、家屋、物品之使用处分或使用之限制;认为有赌博及其他妨害风俗或公安之行为时,家宅或其场所之侵入等。直接强制的方法有以下三种:第一,对于人的管束。[28]第二,对于物的扣留,但除依法律应没收,或变价发还者外,其期间最长不得逾三十日;扣留之物,于一年内无人请求发还者,其所有权属于国库。第三,对于家宅或其他处所的侵入,但以白昼为限。若在夜间,则应告知居住者本人。但认为人民的生命、身体、财产危害迫切时,及夜间公众出入的场所,则不在此限。
[1] 白鹏飞:《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第134—135页。
[2] 白鹏飞:《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第134页。作者原文中的行政权为 “行政法权”,“法” 字当属衍文。
[3] 林纪东:《中国行政法总论》,正中书局1947年版,第109页。
[4] 林纪东称其为自由裁量行为与羁束行为,参见林纪东:《中国行政法总论》,正中书局1947年版,第115页。
[5] 林纪东将其分为单独行为 (行政处分) 与双方行为 (公法上之契约),没有第三种,参见林纪东:《中国行政法总论》,正中书局1947年版,第115页。
[6] 类似于现在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但范围更广,包括现在有的学者所说的内部行政行为。
[7] 类似于现在的行政协议。
[8] 当然,私法与公法有一定的区别:私法以 “契约自由” 为原则,而公法中的羁束的行政行为,限制行政权的自由裁量,更强调依法执行。尽管如此,“凡属于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其效果发生之原因,为行政权之意思表示与法规相结合而致者也”。白鹏飞:《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第141页。
[9] 白鹏飞:《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第138—150页。
[10] 白鹏飞:《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第151—158页。
[11] 林纪东:《中国行政法总论》,正中书局1947年版,第128—139页。
[12] 白鹏飞:《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第151页、第58—60页。
[13] 林纪东:《中国行政法总论》,正中书局1947年版,第139—143页。
[14] 林纪东:《中国行政法总论》,正中书局1947年版,第114—119页。(www.xing528.com)
[15] 白鹏飞:《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第151页、第60页;林纪东:《中国行政法总论》,正中书局1947年版,第143页。
[16] 林纪东称之为 “撤销权之保留”。林纪东:《中国行政法总论》,正中书局1947年版,第146页。
[17] 参见白鹏飞:《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27 年版,第160—165 页;林纪东:《中国行政法总论》,正中书局1947年版,第143—146页。
[18] 白鹏飞:《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第166—167页。
[19] 林纪东:《中国行政法总论》,正中书局1947年版,第154—160页。
[20]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对于行政主体来说,行政处罚是制裁性的行政行为,是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对于受到制裁的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处罚则是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
[21] 马君硕:《中国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47 年版,第249 页;林纪东:《中国行政法总论》,正中书局1947年版,第191—192页。
[22] 马君硕:《中国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250—251页。
[23] 《大清印刷物专律》,载 《大公报》,1906年8月23日、26日、27日。
[24] 《大清报律》,载 《中国近代出版史料》,上海群联出版社1953年版。
[25] 林纪东:《中国行政法总论》,中正书局1947年版,第192—193页。
[26] 马君硕:《中国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242页。
[27] 北京政府时期的 《行政执行法》 只笼统的规定执行罚是三十元以下的怠金。
[28] 北京政府时期的 《行政执行法》 规定,对于人的管束,不得至翌日至日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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