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法原理及实务:理论学习项目的成果

民法原理及实务:理论学习项目的成果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不同进行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直接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和性质,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别的重要依据。

民法原理及实务:理论学习项目的成果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也即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任何社会关系从本质上讲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也不例外,离开了人这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无法发生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也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或者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尽管民事法律关系通常离不开物,但物只能作为人与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甲对房子享有所有权,从表面上看这种所有权关系是人与物的关系,但这种关系的背后意味着甲以外的不特定人都负有不侵害甲所有权的义务,因而所有权关系归根到底还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但只有为民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由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因民法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所以,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主体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法律关系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愿设立的。例如,甲和乙之间的买卖电脑的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甲乙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再如,交警违章司机的行政处罚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就是通过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义务来实现的。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即人身关系或者财产关系。其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有的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担义务,如赠与、借用等。大多数则是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如买卖、租赁等。

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均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这也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征之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而民法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必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在民事法律规范中,民事主体可以做什么,必须或应当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都体现了国家对各种行为的态度,由此形成了国家认可的民事秩序,不允许随意破坏。如果这种现实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受到破坏,当事人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其义务,影响他方民事权利的实现,他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或者承担由于未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对于把握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了解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1.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与财产所有或者财产流转有关的具有物质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2.绝对民事关系和相对民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否特定而做出的划分。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权利是绝对权,同时又是对世权,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义务主体负担不作为的义务。比如物权关系、人格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权利是相对权,同时又是对人权。权利主体行使权利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协助。比如债权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3.调整性民事关系与保护性民事关系。根据民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形成的、权利义务能够正常实现和履行的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等。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合法的行为产生的民事关系,其目的是保护受损害的权利和恢复被破坏的秩序,是民法的不正常的实现方式。例如,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就是保护性民事关系。

4.主民事关系和从民事关系。根据民事关系能否独立存在而进行的分类。

主民事关系是无须依赖其他民事关系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关系。从民事关系是指必须依赖或者附属于其他民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关系。主民事关系和从民事关系是相对而言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必要的构成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须为双方。其中,一方享有民事权利,为权利主体;另一方承担义务,为义务主体。不过,在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既为权利主体又为义务主体;而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仅为权利主体而不为义务主体,另一方仅为义务主体而不为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

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是最主要的民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成为民事主体,国家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www.xing528.com)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仅有民事主体参与,而主体之间没有权利和义务,仍不能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必备要素。而且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直接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和性质,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别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居于核心地位。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特定的利益而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既可以是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如物权;又可以是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如债权;还可以是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民事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民事义务来表现的,而民事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民事权利来限定的。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通常情况下,民事主体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才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而这种法律关系所指向的事物,便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果民事法律关系仅有主体和内容,而没有具体指向的事物,那么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载体,所以客体也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本书认为,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区分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来确定。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物,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另外,目前在《民法典》中新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个人信息、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等。它们究竟是哪种权利的客体,目前仍未达成共识。

三、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须有一定的原因。其中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是前提,而直接的原因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具有两个显著特征:①客观性。即法律事实为客观的现象,而不是主观的现象。②法律性。即民事法律事实须为民事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潮起潮落、刮风下雨的自然现象以及读书看报、起床睡觉、招待朋友等日常活动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人的出生会在其与父母之间产生抚养与被抚养等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人的出生是民事法律事实。再如,民俗中的订婚协议,不是民法确认的产生婚姻关系的事实,也不能产生婚姻关系,不是民事法律事实。而某男女结婚登记会使两人缔结夫妻关系,所以结婚登记是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很多。

1.根据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与行为两大类。

(1)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所谓与人的意志无关,是指该现象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而不是指该客观现象的出现与人的意志无关。

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绝对事件)和人为事件(相对事件)两种。自然事件是指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出生与死亡、人的下落不明、时间的经过等。人为事件(相对事件)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事件,其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如战争的爆发、国家政策的突然改变、工人的罢工等。

(2)行为。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分为三种:一是民事法律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有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能够达到当事人预期的目的,成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达到当事人预期的目的,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悖的法律后果,成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瑕疵,成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成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有的是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二是准民事法律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这类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但可以准用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则。准民事法律行为如催告、通知等。三是事实行为,即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但可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既有合法行为,也有违法行为。前者如无因管理,后者如侵权行为等。

2.根据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数量,分为单一的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1)单一的民事法律事实,即指只需要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就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事实。

(2)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例如,遗赠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被继承人死亡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这三个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