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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学习项目:人身权保护及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实务学习项目:人身权保护及民法原理与实务

一、典型人身权案例中的民法适用[2]

案例:山东齐某苓案

1990年,原告齐某苓与被告之一陈某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以下简称滕州八中)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某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某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某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某琪从滕州八中领取了齐某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某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某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某琪仍然使用齐某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齐某苓发现陈某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某琪、陈某政(陈某琪的父亲)、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

任务:

1.分析上述被告侵犯了齐某苓的什么人身权利?为什么?

解题思路:分析上述所列被告人在齐某苓被顶替上学中的各自行为,对照自然人人身权的具体种类来分析。

2.分析处理本案应该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解题思路:指出对事实的法律定性依据、对本案处理的法律依据

二、具体人身权案件的一般法、特别法适用

案例:人肉搜索

2007年12月29日晚,姜某在北京家中跳楼身亡。自杀前两个月,姜某在其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她的心路历程,认为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并将丈夫的具体姓名(王某)、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及其与一名案外女性东方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杀前,她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该网友将密码告诉了姜某的姐姐,姜某博客遂被打开。

自2008年1月开始,大旗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在该专题中,大旗网将王某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同时,姜某的大学同学张某某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某的姐姐》一帖。每篇网文后,都有大量网友留言,对王某的行为表示不耻和痛骂。许多网民认为王某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某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发起了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某进行指名道姓的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2008年3月18日,王某将大旗网、天涯网和张某某起诉至法院。

任务:

1.分析王某起诉大旗网、天涯网和张某某的理由有哪些?

解题思路:根据人身权的具体种类,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分析。

2.分析处理本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解题思路: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知识扩展

学习小结

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密不可分且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基本权利。

2.人身权的特征:①具有人身依附性;②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③不具有财产属性。

3.人身权的类型:①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②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因某种行为或者某种身份而取得的人身权利,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著作人身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人身权等。

4.民法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行为明确其侵权责任来加以保护的。

5.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实务:①通过案件事实及证据,确定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人格利益;②依据所侵害的人格利益特征,寻找法律或司法解释对该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课后作业

一、知识作业

(一)名词解释

1.人身权

2.人格权

3.身份权

(二)选择题(www.xing528.com)

1.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人身权是自然人专属的民事权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享有

B.人格权是人人都享有、而身份权只有特定的人之间才享有

C.只能通过侵权责任法保护人身权

D.人身权一律不得转让

2.下列属于人格权的是( )。

A.隐私权

B.人身自由

C.人格尊严

D.配偶权

3.下列属于身份权的是( )。

A.亲权

B.名誉权

C.姓名权

D.配偶权

(三)问答题

1.人身权的特征有哪些?

2.人格权的具体分类有哪些?

二、实训作业

案情:同名邱某某诉讼案[3]

2008年下半年,湖北省来凤县邱某某(被告)怀孕,但因当时未达合法婚龄无法与赵某某(被告)登记结婚。为办理结婚登记并免受计划生育处罚,被告邱某某办理了假身份证及户口本,冒用了与其同名同姓的安徽省合肥市邱某某(原告)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等身份信息,与被告赵某某于2008年9月3日在全椒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12月,原告欲与其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其已与赵某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无法登记结婚。原告为此事多次来到全椒县民政局沟通协调,全椒县民政局撤销了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原告与其恋人顺利登记结婚。原告认为,此情况导致原告恋人及亲人对原告的猜疑及社会舆论压力,原告的名誉、人格遭受严重损害,精神上极度痛苦,整天痛不欲生,这些后果都是被告邱某某故意冒用原告的身份信息与被告赵某某登记结婚造成的。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实训任务:

1.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吗?有哪些种类?理由是什么?

解题思路:根据具体人格权的内容来判断。

2.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具体条文是什么?

解题思路:根据所侵犯的具体人格权,从《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找出具体条文。

3.本案可以适用当时的《侵权责任法》吗?理由是什么?

解题思路:从原《侵权责任法》的效力范围来解答。

三、网络作业

扫码观看视频资料:人身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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