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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一般债的法律实务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第三人支付了上述借款,但是截至目前,刘某对该笔款项已经无力偿还。答题时,需要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及引起的法律事实进行分析。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及时还款,王某也不知去向。此时李某得知张某对刘某享有一笔100万元的到期货款,于是李某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代张某行使其对刘某的债权,张某不允,主张由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民法原理与实务》一般债的法律实务

一、案例中的债权关系认定

案例: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4年3月10日,刘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曹某借款2000万元,双方于当天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6月27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第三人支付了上述借款,但是截至目前,刘某对该笔款项已经无力偿还。据原告曹某了解,2014年3月17日,刘某与被告严某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严某向刘某借款16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6月16日,约定借款利率为年息20%,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20%,被告某公司、被告何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10月22日,经刘某和被告严某结算,被告严某尚欠刘某本金1570万元,被告严某以其所持有的被告某公司的48%的股份设立质押,对该笔债务进行担保。

任务:

1.请分析上述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

解题思路:本案涉及第三人刘某与原告曹某之间的借款纠纷、第三人刘某与被告严某之间的借款纠纷、被告严某与原告曹某之间的代位履行纠纷、被告某公司及被告何某与原告曹某之间的担保履行纠纷等。答题时,需要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及引起的法律事实进行分析。

2.本案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解题思路:我国《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原告曹某可主张被告严某以其所持有的被告某公司的48%的股份代位清偿被告严某尚欠刘某的本金157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保证人何某承担保证责任。

二、解答常见债的履行问题

案例:样品买卖合同履行纠纷案

海南××珍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为了给正在建造的××珍珠技术园行政研究楼(以下简称行政楼)添置办公家具,与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实业公司为生物公司行政楼所需的家具以××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提供的效果图为样板,提供成品、运输、安装等。之后,实业公司安装完毕,双方进行验收,生物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在《办公家具清单》上签名确认。之后,生物公司向实业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未支付。

实业公司以生物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生物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向其支付违约金。

任务:

1.分析样品买卖合同中买方迟延支付货款时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家具样品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受人未履行货款支付义务的,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生物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家具样品买卖合同,实业公司安装家具后,生物公司进行了验收并确认,并向实业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这说明生物公司已经认同了家具验收效力,此后未将剩余货款完全支付。因生物公司与实业公司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样品买卖合同,双方均受该合同约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实业公司安装了家具,生物公司验收合格后未按时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2.比较我国《民法典》第119条与第465条的规定。

解题思路:该两条都是关于合同约束力的问题,但强调的语气和范围有所不同。

知识扩展

学习小结

1.债的概念的要点:①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②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由债权和债务两个方面构成,并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内容。

2.债的财产属性,既区别于物权,又区别于人身权

3.处理债务纠纷案件的依据:①找出案件当事人双方债务纠纷争议的焦点及其所依据的法律事实;②找出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

课后作业

一、知识作业

(一)名词解释

1.债的履行(www.xing528.com)

2.不当得利

3.定金

(二)单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A.10%

B.20%

C.30%

D.40%

2.拒不履行的构成要件( )。

A.须有合法债务存在

B.须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明示,也可默示

C.须债务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D.履行须为可能

E.拒不履行须为违法

(三)问答题

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须具备哪些条件?

二、实训作业

案例:代位权纠纷案

张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王某作为张某的保证人,与李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如果张某到期不还债,则由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及时还款,王某也不知去向。此时李某得知张某对刘某享有一笔100万元的到期货款,于是李某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代张某行使其对刘某的债权,张某不允,主张由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问题:李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1.实训任务:分析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2.实训步骤:选出5名同学分别扮演4个当事人和法官进行情景模拟和角色扮演,4名当事人角色扮演者分别分析自己在案件中的地位,法官扮演者分析法院是否支持张某的诉求,以及如果不支持,法官的理由。

3.评价标准:不支持张某的诉求。李某可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代张某行使其对刘某的债权,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三、网络作业

1.扫码学习音频资料:附随义务的履行。

2.扫码学习音频资料:代位权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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