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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实务学习项目继承法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因遗产分割问题,李某与郭某父母未能达成一致,李某起诉至法院。因此应该由李某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郭某的继承人。即便如此,依然竭尽所能照顾被继承人刘某及继母苏某的生活,依法可以多分遗产。知识扩展学习小结1.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民法原理与实务:实务学习项目继承法案例分析

一、继承法基本原则在案例中的应用

案例:胎儿继承利益保护案[1]

2013年3月6日,李某与郭某登记结婚。2017年,郭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建筑面积为85.08平方米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19年1月30日,李某和郭某共同与某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医院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2019年4月,郭某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5月20日,郭某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85.08平方米的房屋赠与其父母。郭某于5月23日病故。李某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经查,李某无业,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郭某的父母,居住在同一个住宅小区的另一套房屋,均有退休工资。

现因遗产分割问题,李某与郭某父母未能达成一致,李某起诉至法院。李某诉称:某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85.08平方米的房屋,是其与被继承人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死亡时,李某已怀孕,现儿子已出生,郭某的遗产应当由李某、儿子与郭某的父母共同继承;同时请求法院在遗产继承时,考虑郭某的父母有自己的房产和退休工资,而李某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李某和孩子给予照顾。郭某的父母辩称:儿子郭某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房屋赠予二被告,故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郭某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而且已向李某表示过不要这个孩子,是李某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因此应该由李某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郭某的继承人。

任务:

1.根据现行法律,郭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本案中郭某的遗嘱效力如何?

解题思路:查看《民法典》第1127条关于法定继承人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

2.根据现行法律,本案中的遗产应如何分割?体现了《民法典》的什么原则?《民法典》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解题思路:查看《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

二、代书遗嘱效力的审查

案例:律师代书遗嘱案[2]

陆某和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徐甲、徐丙二人。徐乙系徐丙女儿。2020年7月8日,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部6床,陆某口述遗嘱,见证律师郭某记录,订立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有一个孙女、一个外孙女,外孙女工作了好多年。之前我考虑过将我的房子给外孙女,但现在考虑到孙女还在念书,希望她安安心心念书,以后安安心心工作。我过世后将我的房子给孙女徐乙。我的房子在某苑6幢2单元202室。该遗嘱由倪某、郭某作为见证人盖章确认,记载见证律师仅对陆某口述遗嘱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证明。马某系陆某住院期间的主任医师,立遗嘱当天,马某在遗嘱上记载:“患者陆某为我科住院患者,目前神志清楚。”2020年7月9日,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倪某、郭某共同出具律师见证书一份,对遗嘱内容系陆某真实意思表示及陆某签字、按印具有真实性予以确认。2020年7月23日,陆某因肝癌死亡。

任务:

1.本案中的代书遗嘱效力如何?

解题思路:查看《民法典》第1135条关于代书遗嘱的相关规定。

2.在处理涉及遗嘱的案件中,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应注意审查哪些方面?

解题思路:查看《民法典》第1135条的相关规定。

三、解答和分析典型继承案例

案例:继兄弟姐妹间遗产纠纷[3]

苏某与前夫生育两个子女,徐甲和徐乙。刘某与前妻生育两个子女,刘甲和刘乙。苏某和刘某于1984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并共同购买了位于城区中山北街229号5-102室房屋一套。苏某和刘某结婚时,徐甲和徐乙、刘甲和刘乙均已独立生活。2018年3月16日苏某去世,2019年2月刘某去世。

苏某和刘某去世后,徐甲和徐乙多次与刘甲协商遗产继承事宜,但刘甲一直拒绝。2019年1月26日徐甲和徐乙起诉刘甲,请求判令对位于城区中山北街229号5-102室房产(价值20万元)按份继承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刘甲承担。因有其他继承人未参加诉讼,故法院依法通知刘乙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刘乙诉称愿意参与继承,请求依法分割应该继承的份额。

被告刘甲认为,被继承人刘某生前立有遗嘱将城区中山北街229号5-102室房屋属于刘某的一半房产指定由被告继承,并对该遗嘱进行了公证,其他人对刘某该部分遗产不享有继承权。自己年近70岁,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妻子常年卧病在床。即便如此,依然竭尽所能照顾被继承人刘某及继母苏某的生活,依法可以多分遗产。被继承人苏某与刘某婚后,原告徐甲和徐乙在有能力照看其母亲苏某的情况下,与苏某处于断绝关系的状态,对苏某几乎不管不问,对此小区门卫和邻居可以证明,故分配遗产时徐甲、徐乙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任务:

本案的继承人有哪些?各继承人之间的份额如何确定?

解题思路:查看《民法典》第1127条关于继承人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123条、第1153条关于遗产分配的相关规定。

知识扩展

学习小结(www.xing528.com)

1.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的基本原则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

2.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适用代位继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适用转继承,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3.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事务,并于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人可以依法变更、撤销遗嘱。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4.在处理涉及继承实务的案件时,首先确认被继承人是否留有有效的遗嘱,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注意查看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尤其在涉及养子女(父母)、继子女(父母)等情况时。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注意把握“一般情况下均等,特殊情况下不均等”的原则。

课后作业

一、知识作业

(一)选择题

1.甲有子女二人甲子与甲女。甲女生有儿子乙、丙。甲女于2018年死亡。2020年甲死亡,有遗产30万元,正确的分配方法应为( )。

A.甲子继承15万元,乙、丙共同继承15万元

B.甲子、乙、丙各继承10万元

C.甲子继承30万元,乙、丙无权继承

D.乙、丙各继承15万元,甲子无权继承

2.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二)问答题

1.论述法定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的确定。

2.论述遗嘱的有效要件。

二、实训作业

案例:遗产继承纠纷案

李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李甲于2008年去世,当时李甲有一幼女李小甲。2012年李某患病期间,亲笔写下遗嘱:其位于某小区的住房一套和存款10万元由两个女儿继承。李某去世后,两个女儿分割了李某的住房和存款。后李某的儿媳王某提出,她和李小甲也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李某的遗嘱无效,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1.实训任务:划分4人小组,2人为王某陈述事实及理由,2人为李某的两个女儿提出答辩意见。

2.实训目标:能够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的相关问题。

3.评价标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答,提交书面材料,阐明主要观点,并结合案例提供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分析、解释和说明,注意分析过程的充分性、逻辑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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