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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标准规范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标准规范体系对档案信息化的意义十分深远。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在进行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建设过程中,应自始至终坚持开放原则。因此,标准制定完毕后,要根据实施情况及规范对象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宏观标准规范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数字档案载体、信息和生存环境的不稳定,使其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性面临严峻的挑战,管理问题相当复杂。为此,特别需要靠标准体系来规范管理者的行为,使档案信息的制作、加工、采集、保存、保护、鉴定、整理、传递等环节都处于受控状态。标准规范体系对档案信息化的意义十分深远。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化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即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

(一)标准规范建设的原则

制定我国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要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国家信息化工作的基本方针,同时兼顾与相关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档案信息化标准的衔接,并且遵循以下原则。

1.适度超前原则

档案信息化标准是对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标准的对象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是随着时间的变化、技术的更新而不断变化的。因此,在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建设过程中,要考虑信息时代和网络环境的变化,要有前瞻性和预见性,能在一定程度上预测社会和技术的发展方向,并充分考虑相关标准的制定时机,坚持适度超前原则。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建设,要在有初步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现实情况并结合未来档案信息化发展状况开展相关工作。

2.坚持开放原则

当今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各行业的开放程度、行业之间的交叉融合程度越来越高。在进行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建设过程中,应自始至终坚持开放原则。

(1)要采纳各种开放标准

开放标准是指那些知识产权明确属于公共领域、采用开放语言和标准格式描述、有可靠的公共登记和持续的维护机制、有可靠的开放转换和扩展机制、公开发布详细技术文件并可公共获取的标准规范。在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建设过程中,首先应考虑采用开放标准,既可以避免重复劳动,又可以保证较高的标准化水平。

(2)要采纳各种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制定的标准,是由世界各国的专家参与制定的,它含有大量科技成果和成熟的管理经验,代表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生产管理水平。档案信息化建设并不是我国独有的工作,世界各国的同行们都在进行这一项工作,其中不乏一些起步较早、水平较高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案例。在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过程中,我们应认真学习先进的国际标准,如ISO 15489《信息与文献——文件管理》和ISO 14721《开放档案信息系统参考模型》等,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定制、修改及扩展,既能保证标准水平提高,又能加快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国际接轨的速度。

(3)要参照相关专业的信息化标准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档案工作与图书馆工作、情报工作、博物馆工作等相关专业工作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在进行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吸收相关专业在信息化标准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尤其是图书馆在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方面较成功的经验。

(4)要考虑与相关标准的兼容性

在制定本单位、本行业标准规范时,要注意处理好和国际、国内信息界相关标准规范的兼容关系,还要注意和其他相关领域,如电子政务、数字图书馆建设之间的兼容关系,特别要处理好与国际、国家、行业、区域有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兼容关系,以便在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后能与其他相关系统顺利衔接,资源共享。

3.动态管理原则

档案标准化过程并非一蹴而就,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补充、提高、扩展的。动态性原则是指要根据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实践发展,对标准不断进行修订、充实和完善。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标准规范的对象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特定的标准是根据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环境、特定的对象制定的,虽然要求标准制定者在制定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到未来的变化,但是预测与变化通常会有偏差。因此,标准制定完毕后,要根据实施情况及规范对象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由于信息技术发展迅猛,因此,对于档案信息化方面的标准,实施后3—5年就要进行审视。对于不适应实际的标准,要及时废止;对于部分不适应,要及时更新;标准规范的制定或修订既要针对档案信息化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又要尽量继承以前标准规范的条款,保持标准的稳定性,避免大起大落,以免使实践工作无所适从,陷于被动。(www.xing528.com)

(二)标准规范建设的主要内容

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建设可以从管理、业务、技术和评价等层面来制定和推行。

1.管理性标准规范

管理性标准规范是对电子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和档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管理的一套规则,包括计算机安全法规与标准、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合法性的确认等,它需要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推广实施,以保证电子档案信息的统一规范和资源共享。

档案信息化管理性标准规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的管理性标准,主要是指对与档案信息化建设相关的人员进行管理的标准,包括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标准、软件设计人员管理标准、用户管理标准、用户角色控制标准、用户权限审批标准等,明确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以及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档案信息化建设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对物的管理性标准,主要是指对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实体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以及对信息化设备,如机房、硬件、软件存储载体的规范化管理,主要规范这些资源可以给谁用、如何使用和如何保管的问题。

2.业务性标准规范

业务性标准规范是对档案信息化及电子档案业务处理进行的规定,解决业务操作行为不统一的问题。其范围包含与档案信息化相关的术语标准;档案信息采集标准,包括数字信息资源建设所涉及的数字化加工、元数据、资源创建、描述等;信息管理标准,包括数字信息资源组织、资源互操作;信息利用标准,包括数字信息资源检索、服务;信息存储标准,包括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等;电子档案的术语标准及管理规范,包括电子档案的基本术语、资源的标识、描述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元数据格式、对象数据格式等,如《电子档案管理基本术语》。

国家现已颁布的标准有《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是电子文件收集、归档、整理、保管与利用的统一规范;《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和《公务电子邮件归档与管理规则》是对电子公文、电子档案、公务电子邮件归档、管理及安全有效利用的规范。

目前,国家档案局正在组织力量制定《档案数字资源加工规范》《电子文件档案著录规则》《电子文件保管期限表》《电子文件鉴定标准》等。这些标准的制定,除了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档案的有关规定外,还参考国际档案理事会和其他国家或机构制定的相关标准。

3.技术性标准规范

技术性标准规范是对档案信息化及电子档案管理有关技术应用进行的规定,主要解决技术应用不适当而导致的质量问题。其范围包括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软件系统工作平台技术标准、数据存储压缩格式规范、数据长期保存格式规范、数据加密算法规范、网络数据传输规范、数字水印标准等。

国家现已颁布的技术性标准规范有《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基于XML的电子文件封装规范》等。

目前,国家档案局正在自主制定或联合相关部门制定的技术性标准规范有《档案信息应用系统技术标准》《档案信息数据存储、压缩格式规范》《数据加密算法规范》《数字水印标准》《电子档案存储格式与载体规范》《照片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电子文件元数据标准》等。

4.评价性标准规范

评价性标准规范是对档案信息化及电子档案管理的成果和效用进行评判的指标体系,包括档案信息系统(包括数字档案室、数字档案馆、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等系统)的研制、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信息安全、信息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信息化人才开发、信息化的组织和控制、信息化的效益等评价的标准。其中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应该是测评指标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可细化为馆(室)藏档案数字化的数量、多媒体编研成果的种类和数量、数字信息的提供利用方式、数字档案的利用频率等。

(三)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

标准一旦颁布生效就应当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了更好地落实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或将有关标准内容纳入档案专业培训课程,宣传有关标准规范贯彻的意义、目的、内容、要求。二是采取行政手段,加强对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力度,做好常态化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三是将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信息化项目的评审、鉴定、验收程序和要求中,贯标通不过,责令整改,整改通不过,项目不予通过验收。有了规范要做规矩。所谓“做规矩”就是要对不贯标的档案信息化建设项目敢于否定,对貌似可行的违反规范项目及时制止。从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可行性研究前端开始,给予强有力的标准指导和贯标监管。四是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建设要与时俱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收集贯标工作的信息反馈,及时发现标准规范脱离实际的情况,以便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修订。五是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的修订要倾听行内有关领导、专家、业务骨干、计算机专业人员的意见,充分参考图书、情报、文博、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相关标准,以便使标准规范做到向上、向下和横向兼容,确保其开放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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