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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财产权与社会团体所有权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人财产权是由法人通过其机关行使的权利,是法人对其财产的独立支配权。迅达电脑销售有限公司法人的财产权是独立的财产权,与其出资人甲、乙、丙的财产所有权是分开的。它虽未表明法人财产权是法人的所有权,但已足以确保法人对其财产的支配和法人制度作用的发挥。

法人财产权与社会团体所有权

【导读】

法人财产权,是法人对属于法人的独立财产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讲述】

一、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法人财产权,是法人对属于法人的独立财产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人的独立财产来源于其出资人、开办人的投资,以及在投资资本基础上的经营积累。法人财产权是由法人通过其机关行使的权利,是法人对其财产的独立支配权。虽然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有出资者权益,以其出资权参与法人的收益分配、重大事项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但法人财产支配并非出资人行使其所有权,而是由法人按照法人制度机理形成的法人意志支配的。

【示例】

例13 甲、乙、丙各出资10万元人民币,成立了迅达电脑销售有限公司,该电脑销售有限公司法人注册资本为30万元,公司成立后向银行贷款20万元。公司经营1年后,还清了银行20万元贷款,还积累了10万元的公积金。该法人对股东出资的30万元、经营积累的10万元就享有法人财产权。如果其再向银行贷款,对贷款取得的财产也享有法人财产权。其财产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设备、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或权利。迅达电脑销售有限公司法人的财产权是独立的财产权,与其出资人甲、乙、丙的财产所有权是分开的。

【评论】

法人财产权

对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特别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是法学界一直有争论的问题。主张法人所有权的观点认为,既然我国《民法通则》确认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也就能够依法享有所有权。梁慧星教授就企业法人所有权曾经指出:“法律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赋予股份公司形式组成的企业以一个独立的法律资格——法人。这样一来,原来被当做资本家的所有物,处于被动状态的无生命的企业,一下子变成了具有无限生命力和主动性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作为一个完全不依赖于它的参加者而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占有和支配企业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其他企业和消费者发生各种联系。企业财产独立,即企业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这是企业法人制度的根基。”[59]但反对法人所有权的孟勤国教授则认为:“法人是一种组织,是拟制法律人格,与财产所有权毫不相干。”[60]对此梅夏英教授也指出:“所有权从法律上来说,是一种强制个人独立的技术,当涉及团体因素的时候,所有权这一法律工具无从发挥作用。”“实际上,法人是否享有所有权,与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有很大关系。如采法人拟制说,法人本身并不为实在之物,实际存在的仍是法人的成员行为,此时法人是否享有所有权这一问题便不存在,因为所有的行为和利益都可以从法人成员的角度进行论述。如果采法人实在说,那么便存在法人本身的权利问题。”[61]由此可见,关于法人是否享有所有权的不同认识实质上是关于法人本质的不同认识的反映。既然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规定为区别于其成员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当然是实在的民事主体,能够享有民事权利,也就能够享有所有权。对于特定法人,只要有符合所有权产生的法律事实,法人就能取得所有权。例如出资人向法人出资的事实就能取得对公司资本的所有权,以购买的法律事实就可以取得对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虽然由于对法人本质的不同认识,对法人能否享有所有权的认识分歧难以统一,但对于法人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对其财产有支配的权利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同时由于法人制度的不断完善,法人对其财产的支配与股东的出资权得以协调运作,使得法人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在事实上法人的财产权是明确的,并没有因为未将法人财产权定性为法人所有权而影响法人制度作用的发挥。正因如此,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法人财产权能否规定为所有权仍有争论,但我国《物权法》还是从法人制度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实际对法人财产权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法人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虽未表明法人财产权是法人的所有权,但已足以确保法人对其财产的支配和法人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企业法人财产权

《物权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等。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企业法人将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利润分配给出资人。出资人向企业法人出资的目的就是营利。出资人以其出资形成法人的资本财产,出资人则对其所出资的财产不再享有各自的所有权,而享有出资人权益。企业法人则对其资本以及在资本基础上的经营财产的全部享有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企业法人自主经营的基本权利,也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企业法人的财产权是由其出资人的出资行为和企业法人有效设立的法律事实直接引起的,是出资人对其出资所有权处分而转化给企业法人的权利。企业法人财产权使各个出资人出资于公司经营的财产与出资人本人相脱离而成为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企业法人经营的风险责任也与其出资人相分离。这样企业法人财产权就能够使出资人最大限度地从企业获得利润,而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出资人在实际完成对企业法人的出资义务后,便不对企业的经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权,它与出资人的财产是分开的。

三、非企业法人财产权

企业法人是法人的典型形式,除此以外,法人还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物权法》第68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机关法人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都属于国有财产。《物权法》第53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森林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高等教育法》第38条规定:“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第61条规定:“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除了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以外,还有大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例如民办大学、民办医院、民办康复中心、民办研究所、民办小学、民办剧团等。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对其财产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例如民办大学、民办中学、民办小学应当依照《民办教育法》的规定及其章程规定行使其财产权利。

四、社会团体所有权

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学术性社会团体,如全国文科学报研究会;②行业性团体,如中国律师协会;③人民团体,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④专业性社会团体及联合性社会团体等,如中国医学会;⑤宗教团体,如中国佛教协会;⑥基金会社会团体,如茅盾文学奖基金会。

社会团体的财产有的来自于国家财政的拨款,有的则来自于自筹。属于自筹的主要包括:①成员出资;②成员缴纳的会费;③接受捐赠的财产;④社会团体积累的财产。社会团体的财产归社会团体所有。《物权法》第69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社会团体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直接支配权,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社会团体所有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应当遵守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社会团体财产主要用于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哄抢、破坏社会团体的财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征收、征用社会团体所有的财产。

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就是社会团体法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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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国家所有权的特点是什么?

2.国家所有权民法保护的原因是什么?

3.简述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4.如何理解集体所有权的性质?

5.简述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6.简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7.简述物权法对集体所有权保护的规定。

8.简述私人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9.简述《物权法》关于私人所有权客体范围的规定。

10.简述《物权法》关于私人财产权保护的规定。

11.简述保护出资人出资权的意义。

12.简述出资人出资权的内容。

13.什么是法人财产权?如何理解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14.什么是社会团体所有权?

案例分析

1.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于2001年底获批在新加坡上市,在取得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授权后,自2003年开始做油品套期保值业务。但在此期间,总裁陈某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2004年12月,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因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亏损5.54亿美元,不久就向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继巴林银行破产以来最大的投机丑闻。陈某后被新加坡判处刑罚4年3个月,并处罚金33.5万元新币。新加坡普华永道会计公司受新加坡证交所委托进行调查后认为,陈某“必须承担主要责任”,原因在于以下四点:①在不了解期权交易、没有对交易风险作出正确评估的情况下就开始期权交易;②通过挪盘使公司承担了不可接受的巨大风险,最后导致公司的财务灾难;③未在财务业绩中披露公司的市值计价损失;④在公司中“营造隐瞒的文化”,在此影响下,管理层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隐瞒期权交易,期权交易导致挪盘,而挪盘又引发更多交易,又导致更多的损失。此外,普华永道会计公司还对中航油的公司治理提出严厉批评。[62]

请结合案情思考陈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胡某,17岁,系某中学的高一学生。2009年2月9日下午,到农行帮同学交学费,在办理业务期间发现柜台上有一信用卡,便乘无人期间将卡装进自己口袋。随后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将该卡插入,并试探性输入123456的密码,结果就取出了100元,经查询卡内有1万余元,随后胡某分8次将卡内1.14万元取走。2月16日,经失主报案,警方利用监控录像将胡某抓获。[63]

请依据所有权保护理论分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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