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节是对狭义的合同变更,即合同内容的变更的阐述。合同内容的变更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合同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因此,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及于修改和补充的部分,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讲述】
一、合同变更概述
合同内容的变更,即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合同当事人不变的情形下,改变合同中所约定的债权、债务的现象。本节所要讲述的即狭义的合同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变更改变原合同关系,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因此,必须以原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没有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也就无所谓合同变更。例如,在合同不成立、已成立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被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合同关系本身无效,即使对合同内容作出修改,也只是重新订立合同,而非对原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律规定
原则上讲,合同变更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且这一结果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如《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然而,在特殊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不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直接向仲裁机关或者法院提出请求,经确认即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果,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还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合同变更须有内容上的变化
合同变更可以分为合同标的的变更和合同标的以外内容的变更,前者被称为要素变更,后者被称为非要素变更。合同标的是合同关系产生和存在的灵魂,如果标的变化,就会引起原有的合同关系的消灭和新合同关系的产生,因此,标的的变更不是这里所说的合同变更的研究范围。(https://www.xing528.com)
合同标的以外的内容主要包括:①标的物数量的变化;②标的物品质规格的改变;③价款或酬金的变化;④履行期限的变化;⑤履行地点、方式的改变;⑥结算方式的改变;⑦所附条件的变化;⑧担保的设定或者消灭;⑨违约金的变更;⑩利息的变化;等等。
(四)合同变更的形式包括修改和补充
修改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原合同当中某一事项或某几个事项通过另行订立合同或者备注的方式对其进行更改,此即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变更;补充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原合同中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内容通过另行订立合同或者备注的方式进行补充。无论是修改还是补充,变更后的内容必须明确,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则视为未变更,原合同仍然有效,如《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五)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方可产生效力
在协商一致情形下的合同变更,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来主张;在法律规定情形下的合同变更,当事人应通过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请求裁决的程序来实现,此时,当事人仅仅具有请求变更的权利,而不具有合同变更的最终决定权。
此外,如果法律、法规对合同变更规定了特殊的形式,如办理登记手续等,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否则不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如《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其实质是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义务。
2.合同变更只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变更的效力仅及于该部分,而未变更的内容仍然有效。
3.变更后的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合同变更后,当事人按照原合同已作出的履行仍然有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以合同变更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
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因变更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免责的情形外,责任方有义务赔偿损失;另外,在合同变更之前,当事人存在错误履行、迟延履行等情形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合同变更之后,责任方仍要承担变更之前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合同变更都不能成为责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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