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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权与健康权:独立的民事权利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少数人认为身体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为公民所享有,并与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相区别,各个为独立的民事权利。这些规定给确认自然人身体权为独立民事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身体权和健康权应作为并列的两种人格权予以保护。刑事立法中的伤害罪规定的客体就是身体权;行政立法中的殴打行为,侵害的也是身体权。

身体权与健康权:独立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中,对于身体权是否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一般持否定态度,只承认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不承认身体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少数人认为身体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为公民所享有,并与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相区别,各个为独立的民事权利。[9]

由于通说不承认身体权为公民的独立民事权利,实务中侵害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行为,均可依侵权行为予以民事法律制裁,从而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以民法保护;而对于侵害身体权的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则依照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处理,造成死亡的,则属于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如果既没有造成伤害后果,又没有造成死亡后果,在实务中则没有办法进行民法保护。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却缺乏必要的民法保护手段。而我国法律主张不承认身体权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的依据是《民法通则》没有在“人身权”一节明文规定身体权,只是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因而不能承认身体权为一项民事权利。我们认为,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

1.我国对身体权是有法律规定依据的。我国《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民通意见》第146、147条两次提到“侵害他人身体”。这些规定给确认自然人身体权为独立民事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2.身体权不能为健康权所包含。身体指权利主体的生理组织,而健康指权利主体的生理机能。侵害身体权,不一定都侵害健康权,如非法剪人毛发;侵害健康权,也不一定都侵害身体权,如致人患病。身体权体现的是自然人身体组织、器官的有机、完整性,而健康权体现的是自然人肌体功能的安全运行及其完善性。虽然《民法通则》在“人身权”一节中仅规定“生命”和“健康”而无“身体”,但从其立法意图看,这里的“健康”实际包括了身体权和健康权两项权利,并且从司法实践看,对身体权的重视程度远甚于健康权。因此,身体权和健康权应作为并列的两种人格权予以保护。

3.将身体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协调一致。刑事立法中的伤害罪规定的客体就是身体权;行政立法中的殴打行为,侵害的也是身体权。民法亦应承认并保护身体权,以形成一个协调、完整的人格权法律保护体系。《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率先规定了身体权,并将之与生命权、健康权等并列,并表明: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义务。此后,《瑞士债务法》第46条、《奥地利民法典》第1325条、《日本民法典》第710条,都正式确认公民身体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并对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予以民事法律制裁,对公民身体权予以严格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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