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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内涵的历史演变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请求权产生的法理基础是民法中的平等精神,“平等”也是整个民法的精髓,失去了“平等”的内涵和特质,则不能称其为现代民法。身份权自身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最为重大的历史流变。传统的身份权来源于家庭伦理关系,是基于人自然生存与发展的需求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身份权内涵的历史演变

请求权产生的法理基础是民法中的平等精神,“平等”也是整个民法的精髓,失去了“平等”的内涵和特质,则不能称其为现代民法。身份权自身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最为重大的历史流变。传统的身份权来源于家庭伦理关系,是基于人自然生存与发展的需求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古代的社会制度中,到处都充斥着身份等级尊卑的色彩,身份就是等级。中国古代实行的是家国一体,“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父为子纲”,整个社会从家庭到国家都是等级森严,没有平等的精神,体现为上对下的权力的支配。罗马社会也是一样,身份的法律含义体现的是国家和家族中的权力和等级特权,以罗马家庭为例,“本意上的罗马家庭是单纯由权力联合在一起的人的团体,在这一团体中,一人对其他人行使权力,以实现比维护家秩序更高的宗旨”,“从较广的意义上讲,‘家庭’也是指一切只要共同‘家父’不死就均服从其权力的人的集合体”。[4]罗马法上这种一方支配另一方的财产或人身的不平等的身份关系,此后演化为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5]近现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变化,平等理念深入人心,身份的含义逐渐发生了变化,排斥了原本所包含的权力因素,不断注入了义务的观念,平等成为近现代身份制度的基本精神与核心内容,平等的观念彻底改变了身份权的原本面貌,身份权以一个焕然一新的姿态展现在世人的面前,由原来单方的支配变为双方的支配,由对人身的支配转变为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身份的客体由活生生的自然人变成了身份利益。英国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亨利·梅因在他的不朽著作《古代法》里面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6]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过程,也就是从不平等身份到平等身份的运动过程,是对平等身份的发掘、保护和巩固的过程。[7]从此以后,身份权成为具有身份关系的亲属之间的一种具有平等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近现代化的过程中,身份权中的权力与支配的内容逐渐消亡,时代为其注入了平等与义务新的内涵。(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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