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民法理论将侵权行为与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同视为债的发生根据,除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外,其他三者,即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均为法定之债。基于加害方的不法侵害行为即依法在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产生以请求赔偿和给付赔偿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从民法内在法理结构上看是合理的。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均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根据,而在法典的债法部分中予以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突破传统格局,单设专章民事责任,将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部分进行规定,这不失为一种具有独创性的立法体例。《民法通则》的这种编排导致在理论上有一种错误认识,即侵权行为不是产生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直接产生民事责任。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此,有必要在法理范畴内理清侵权行为之债与侵权民事责任的关系。
所谓侵权行为之债是因为侵权行为而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责任则是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的存在是以民事义务为前提的,义务是法律要求当事人所应为的行为,义务与权利相对应,义务的履行即为权利的实现,而违反义务则产生责任的后果。因此,无义务即无责任,虽有义务存在,若义务人正确履行了义务,就不发生责任问题,只有义务人违反义务时才会产生民事责任。而在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中,债务和责任的产生并无先后之分,即侵权行为不但是侵权行为之债的发生根据,同时亦是产生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依据。但侵权行为之债与债权民事责任并不能互相替代:一方面,明确因侵权行为而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为当事人间利用意思自治进行私力救济提供理论依据,即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凭借其债的请求权直接请求债务人(即加害人)履行其应负的给付义务,双方可就债务承担方式,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还包括《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其他承担责任方式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计算方法等,进行自由协商、解决。另一方面,明确侵权行为可以直接引发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又能够为侵权行为之债的履行提供可靠的保障,即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直接诉请法院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确保其受损的合法民事权益得到恢复。(www.xing528.com)
基于上述原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的规定即表明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产生的依然是请求权,即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请求与被请求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此外,该条规定亦告诉我们,虽然是冠之以“侵权责任法”之名,但被侵权人依然享有债法中的请求权,基于该请求权,其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进而避免了实务中法官超越当事人诉求进行裁判,为解决审判实务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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