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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制度及构成要素 - 金融学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以法律形式所确定的货币发行和流通的结构与组织形式称为货币制度,简称币制。例如,以金为币材的货币制度称为金本位制,以银币为币材的货币制度称为银币本位制。当政府明确金、银都是法定币材时,称为金银复本位制。无论如何,当币材的构成要素消失之后,货币单位的确定成为货币制度中的核心构成要素。在金属货币时代,本位币是指用法定货币金属,按照国家规定的规格,经国家造币厂铸成的铸币。

货币制度及构成要素 - 金融学

货币的形态经过数千年的发展,经历了实物货币、代用货币、信用货币、电子货币几个阶段演变。但无论货币表现为怎样的形态,客观上都要求货币的形式统一、币值稳定,形成一个有秩序的稳定的交易环境,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客观环境。因此,各个国家在货币问题上都制定了种种法令,从不同程度、不同角度对货币进行控制,试图建立符合自身政策目标的货币制度。例如,中国古代秦国统一六国之后,在经济上实施的一个重要政策就是统一六国货币,把秦国的“秦半两”作为统一的货币全国通行。这对促进各地区的经济交流十分有利。国家以法律形式所确定的货币发行和流通的结构与组织形式称为货币制度,简称币制。不同国家的货币制度之间往往存在差异,但总的来看,货币制度都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货币材料的确定、货币单位的确定、流通中货币种类以及铸造和发行的管理、对不同种类货币的支付能力的规定等。

(一)货币材料的确定

国家规定哪种或哪几种商品(可能是金属也可能是非金属)为币材,实际上都是对已经形成的客观现实从法律上加以肯定。哪种或哪几种商品一旦被规定为币材,即称该货币制度为该种或该几种商品的本位制。例如,以金为币材的货币制度称为金本位制,以银币为币材的货币制度称为银币本位制。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往往有多种币材并行流通。反映在法令上,也往往是对几种币材同时予以承认。就中国来看,从先秦直到清代,铜一直是官方肯定的币材,但是在不同的时期,又有多种材质的货币并行流通,比如铜币与实物货币帛或粮食流通于唐代、铜币与铁钱并行流通于北宋、白银与铜并行流通于清代等。在西欧,则有很长一段金、银并行流通的时期。当政府明确金、银都是法定币材时,称为金银复本位制。单由黄金垄断流通的时间,在先进工业化国家的历史也不长。最早是英国,也是直到1816 年才正式宣布实行金本位制。

现在世界各国都实行信用货币制度,货币不再能兑换成金属,法律中也没有规定任何商品可以充当币材。过去货币制度中一个最重要的构成要素消失了。按照习惯,我们也可以称目前的货币制度为不兑现信用本位制。国家虽然可以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何种商品充当币材,但这实际上都是对已经形成的客观现实从法律上加以肯定,国家并不能随心所欲地任意选择币材。如果国家把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充当币材的商品强行规定为币材,或者强行取消现实生活中正在充当币材商品的货币地位,则会造成经济和社会的混乱。例如汉代王莽建立新朝,实行了多次币制改革,使用了金、银、龟、贝、钱、布五物六类二十八种货币,称为“宝货”。这一币制不仅名目繁多,而且将早已失去货币性能的原始货币,如龟壳、贝壳等拿来使用,造成了严重的金融混乱、货币贬值

(二)货币单位的确定

货币制度需要对货币单位做出规定,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和规定货币单位的币值。

货币单位的名称最初与货币商品的自然单位或重量单位相一致,比如用金属铸造的货币,其货币单位的名称就使用重量单位,秦朝铸造过“秦半两”铜钱汉朝铸造过“五铢”铜钱,钱面上分别铸有半两、五铢字样,而且货币含铜重量与钱面上的文字相符,也就是货币的面值和实际价值相等。后来,货币的价格单位与自然单位逐渐分离,即面值和实际价值不相等,有些货币单位采用了另外的名称,如唐朝铸造了“开元通宝”货币,“通宝”就是钱的名称,而货币单位则是“文”。

按照国际惯例,一国货币单位的名称往往就是该国货币的名称。比如英国的货币单位是“镑”,人们就称英国的货币是英镑。中国有些特殊,货币的名称是人民币,货币单位的名称是“元”,两者不一致。

在货币单位的确定中,更重要的是确定币值。在金属货币时期,确定币值就是确定本国货币单位所包含的货币金属的重量和成色。在代用货币时期,且代用货币尚未与黄金脱离直接联系的情况下,只要确定本国货币单位的含金量,或确定本国货币与世界上占主导地位的货币(如美元)的固定比价,即可确认币值。当黄金在世界范围内非货币化,进入不可兑现的信用货币时期后,则需要维持符合自身利益的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比价,即汇率。(www.xing528.com)

无论如何,当币材的构成要素消失之后,货币单位的确定成为货币制度中的核心构成要素。

(三)货币种类以及锻造、发行与流通

一国流通中的货币可以分为本位币和辅币两种。在金属货币时代,本位币是指用法定货币金属,按照国家规定的规格,经国家造币厂铸成的铸币。辅币的面值大多只有本位币的十分之一、百分之一,供日常零星交易和找零使用。本位币和辅币之间可以自由兑换,本位币和辅币的铸造、发行、流通程序各不相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本位币是足值的货币,即其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相一致,是一国流通中的基本通货。而辅币多由贱金属铸造,是不足值的货币。之所以采用贱金属铸造辅币,是因为辅币流通频繁,容易被磨损消耗,如果使用贵金属,流通成本太大。辅币有助于维持本位币与辅币之间固定的兑换关系。

第二,本位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熔化。即公民可以把经法令确定的货币金属送到国家造币厂,委托造币厂把金属铸造成货币,造币厂或不收费用,或仅收取极低的手续费用。公民也可以把铸币熔化,但不允许私自铸造铸币。自由铸造制度使得铸币价值与其所包含的金属价值能够保持一致。这是因为当铸币的市场价值高于金属价值时,人们会把金属送往造币厂铸造铸币,从而使得铸币数量增多而价值下降;反之当铸币的市场价值低于金属价值时,人们会把铸币熔化,还原成金属,从而使得铸币数量下降,价值上升。因为辅币是不足值的货币,因此辅币的铸造权不能归私人所有,必须由国家垄断。辅币面值大于实际价值的差额即形成铸币收入,归国家所有,形成政府的财政收入,这样的收入被称为“铸币税”。

第三,本位币和辅币的法定偿付能力不同。本位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而辅币只具有有限法偿能力。所谓无限法偿,是指法律规定取得这种能力的货币,无论是在哪种交易活动之中,无论交易的数额是多少,交易的对方都不得拒绝接受。而有限法偿是指在交易支付活动中,交易数额超过一定限额时,交易的对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种货币,但在限额之内则不得拒收。比如英国货币法曾经规定辅币每次支付的最高金额是20 英镑。

在不兑现的信用货币时代,流通中的货币区分为现金货币和存款货币两种。其中,现金货币中的本位币来源于早期的银行券和政府纸币,其发行权目前大多由各国中央银行垄断。而辅币则沿袭传统,依然由不足值的贱金属铸造而成,发行权归政府所有。此时,现金货币中无论是本位币还是辅币,其面值都低于实际价值。存款货币的管理则是由存款货币银行和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所共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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