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揭示出党—司法界的关系之外,这些特赦令的意义还在于揭示了国家对市民组织的规范性权威的日益承认以及这种权威是如何在与国家权力的讨价还价中获得的。比如,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特赦令中,国民党政府把公众的支持放在一个受到承认的社会群体的位置中。对施剑翘的特赦令明确地提到“各学校各民众团体”请求释放罪犯,对郑继成的特赦令也提到了“各民众团体纷纷请求特赦”。这些字句表明了在国民党对于社会的构想中,在它看来社会的成员不是“大众”而是“团体”(如一个个协会和组织等)。然而,就算这些特赦令中使用的语言是为了给国民党对于“社会”的界定提供合法化的依据,这样的修辞策略也会带来风险和意料不到的后果。市民组织本身能够从这种修辞中获得一种制度上的合法性。其他那些并不完全与政权的计划合作的社会势力,包括地方军阀在内,也能够调动“协会力量”来追求他们自身的、独立的利益。
国民党长期以来一直担心一个独立的协会力量的崛起。晚清时的中央政府缺乏条理和连贯性,各种市民的团体和协会获得了极大的权力和自主性,并与中央或集权化的势力发展起了复杂的关系(比如,见全大伟[Strand]1989;徐小群2001)。地方同乡会、劳工组织和其他市民团体经常发现,就算他们的独立性得到增强,他们试图建立民族国家的兴趣和尝试也经常与一个集权化力量的规划彼此重合或互相加强(顾德曼[Goodman]1995;钱曾瑗[Tsin]1999)。然而,尽管与国家规划相重叠,国民党仍然为这些协会日益增长的独立性和权力而感到不安,这种担忧从20年代就开始了(钱曾瑗[Tsin]1999)。在广东国民政府时期,孙中山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国民党既动员、又约束这些团体的权威。孙中山通过建立宣传机器,与学校团体、妇女组织和商会建立起联系,并用他关于集团主义、政党统治的理论为这些行动提供依据,从而保证国民党对社会领域的联系。[36]
到了1928年,新的国民党政权希望把独立的市民团体更稳固地纳入南京政权中的愿望更加强烈。蒋介石迅速地把一个原本相当独立的国民党巩固成为国家机器,以便建立起一个比以往任何政权都更为集团主义的党—国政权。把政党置于他的控制之下后,蒋介石开始试图带有侵略性地“党化”市民社会,他通过把政权的影响力扩张到商会、市民团体、职业协会和社会各圈子来达到这一目的。[37]蒋介石汲取了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三阶段革命论”,提出,对内巩固政权和建立集团主义的党国,是从国民革命第一阶段即军政阶段迈向训政阶段,在训政阶段,国民党代表人民执行国家权力,实行“一党治国”。为了保证对职业团体的控制,新政权要求所有的团体必须注册登记并纳入由新订立的规章制度和控制机制组成的一张大网中。
学者们最近的研究表明,南京国民政府在试图动员和控制社会时,反而经常产生令他们意想不到的后果,即把权力和合法性让渡给它试图驾驭的这些组织和社团。徐小群在讨论南京国民政府对市民组织的监控时,展示了用来对这些团体施加控制的法律认可和行政规章同时也强化了这些团体的制度性界限。正如他说的,“参加到集团主义的社会规划中,南京国民政府试图把社会组织到由党国监督的功能性的团体中。然而,这些由国民党设立、用于控制市民协会的法规和章程同时也使这些协会获得了合法性”(Xu 2001,第80页)。在一篇讨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请愿的作用的文章中,张倩雯和梁弘明(Rebecca Nedostup and Liang Hongming)也认为,请愿成为了市民团体甚至公民个人“用(国民党的宣传机器)来反对它自身的创造者”的机会(2001年,第207页)。他们指出,请愿者们响应了国民政府让他们参加民国建设的号召,当他们认为国民政府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就通过请愿的方式来矫正问题。请愿还意味着去灌输一种建立在“民主和家长制之间的微妙平衡”之上的训政观念(第185页)。但它经常作为请愿者们的工具被用来指出训政携带的权力和职责往往超过了政府的预想。(https://www.xing528.com)
对施剑翘和郑继成的特赦也会造成同样的风险,即把比原来预期的更多的权力让渡给被调动起来的公众团体。通过明确指出许多公众组织要求官方的宽大处理,特赦令试图编造出中央政府与分布广泛的市民群体之间相互联合的表象。在这样做的同时,特赦令试图推广国民党关于社会的构想,即,社会能够被划分成可供管理、调控的一个个团体。特赦令更声明到,政权是代表公众感情对罪犯给予宽大处理。政府用这样一种修辞姿态把自己呈现为社会组织的代言人,也因此实现了对它们的控制,而这些团体组织正是它试图获取权威的来源。
然而,对于发表电报的市民协会来说,特赦的过程是一次借以维护它们由国家赋予的、在体制上的存在理由的机会。公共组织和市民团体蜂拥而至各县市、省、乃至全国性的政府机关和国民党机构,以及各种形式的媒体,发出要求官方赦免的电报。电文来自不同的省份、不同的行政级别(当地县、市、省、全国),来自不同种类的协会和组织(从妇女协会、学生校友会、到工会、农会、商会,甚至军队机关)。单河南一省,支持施剑翘的组织就包括开封的中央工会、县农民协会、商会、妇女协会、联合商会和河南省妇女组织。每一个组织不仅向中央发出请愿书,而且还向其他省份和城市的政府以及其他市民组织发出请愿,以鼓励他们支持这位年轻的刺客。[38]通过请求宽大处理,他们使他们的体制性和政治性存在为人所知晓。并不令人奇怪的,媒体很快便承认这些组织的力量。在施案中,上海《时报》明确地赞赏这些组织团体的呼吁,并把它们与国民政府内部一些资深政治家的意见放在一起,催促政府尽快采取行动。[39]
可以肯定的是,也许并不是所有这些呼吁都是自发的行为。就像我在下一部分即将讨论到的,像韩复榘和冯玉祥这样的军阀曾经调动起各种市民团体向政府请愿,要求对这两个案子加以特赦。这一事实表明,这些电文中有不少是以上级命令征集的,但是这并不能驳倒这样一种可能性,即这些作为公共文件的电报仍然赋予了作为电报签发者的公众团体以体制上的合法性。实际上,来自上级的动员正是诉求于市民协会日益增长的规范性影响力。中央政府在试图合法化它对暴力的认可时,也试图调动协会的权威,而希望利用特赦令来与中央的政治规划讨价还价的军阀们也同样在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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