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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儿童作为法律上的人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际法,《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这是目前通用的对“儿童”的法律定义,也同样适用于欧洲。例如,关于欧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迁徙自由权利的法律中将“儿童”定义为“21岁以下的直系后裔或亲属[2]”,该定义是基于生物和经济学上的概念,而不是基于未成年人本身。有的欧盟法律根据儿童的年龄赋予其不同的权利。

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儿童作为法律上的人

根据国际法,《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这是目前通用的对“儿童”的法律定义,也同样适用于欧洲。

根据欧盟法律,不论在条约、从属法规或判例法中,都没有关于“儿童”的统一和正式的定义。不同情况下,欧盟法律对儿童的定义可能有很大差异。例如,关于欧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迁徙自由权利的法律中将“儿童”定义为“21岁以下的直系后裔或亲属[2]”,该定义是基于生物和经济学上的概念,而不是基于未成年人本身。

有的欧盟法律根据儿童的年龄赋予其不同的权利。例如,《关于保护青年工作者的欧盟第94/33号指令》(简称为《保护青年工作者指令》[3]),规定了欧盟成员国儿童获得正规就业的渠道和条件,并且区分“年轻人”(统称所有年龄在18岁以下的人的概括性术语),“青少年”(任何年龄在15岁以上18岁以下的,不再接受全日制义务教育的人)和“儿童”(年龄在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他们基本上禁止被正式雇佣)。

欧盟法律中特别是社会保障、移民和教育等和儿童利益关系紧密的领域,其采用的儿童定义,与欧盟成员国国内法律对儿童的定义并不一致。在这些情况下,国内法通常会采用《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定义。(www.xing528.com)

而且根据欧洲理事会的法律,大多数与儿童有关的文件都采用《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的定义。例如欧洲理事会《打击人口贩卖行动公约》[4]第4条第4款或欧洲理事会《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5](《兰萨罗特公约》)第3条第1款。

《欧洲人权公约》虽然没有载有儿童的定义,但其第1条规定了各国有义务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人人”享有公约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规定人人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不得基于任何理由歧视”,包括基于年龄[6]。欧洲人权法院接受儿童自身或者儿童的法律代表提出的申请,不论儿童年龄大小[7]。在其判例中,它接受了《儿童权利公约》的定义[8],认同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人”的概念。

该定义同样适用于《欧洲社会宪章》及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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