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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与儿童权利法律: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欧洲人权法院迄今在体罚案件中还没有发现违反第8条的情况。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号议定书》第2条的规定,在公立学校使用体罚也可能违反父母根据其哲学信念抚养子女的权利。欧洲人权法院认定没有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因为这些儿童实际上没有受到体罚。在这方面还应考虑到,欧洲议会于2004年发表了一项建议,要求所有缔约国禁止体罚。

体罚与儿童权利法律: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

体罚通常被定义为任何形式的为了引起某人痛苦或不适的肉体上的惩罚。它主要涉及用手或用物体击打儿童的身体,但它也可能涉及非肉体的行为,如威胁,其最终结果与肉体惩罚行为相同,都是带给儿童羞辱的感觉[19]

根据欧洲理事会法律,欧洲人权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规定,分析了将体罚当做一种纪律措施的相关案件。如果对儿童进行的体罚达到了第3条所规定的严重程度,那么欧洲人权法院就认定这种体罚违反了第3条的规定。[20]即使这种体罚措施没有达到第3条规定的严重程度,但仍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对身心健全权利的规定。但是,欧洲人权法院迄今在体罚案件中还没有发现违反第8条的情况。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号议定书》第2条的规定,在公立学校使用体罚也可能违反父母根据其哲学信念抚养子女的权利。[21]

例如:坎贝尔和科森斯诉英国[22]的案件涉及两名男孩因拒绝接受学校体罚而被停学。欧洲人权法院认定没有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因为这些儿童实际上没有受到体罚。但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这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号议定书》第2条的规定,理由是考虑到体罚是英国没有尊重父母的哲学信念。欧洲人权法院还裁定,学校的停课行为侵犯了本案中的男孩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号议定书》第2条享有的受教育权。(www.xing528.com)

《欧洲社会宪章》没有直接禁止体罚。尽管如此,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已将这种义务规定在《欧洲社会宪章》第17条。[23]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通过报告程序和国家遵守第17条的集体投诉程序的监督,发现有几个缔约国违反了这一规定,即没有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在保护所有儿童联合有限公司(APPROACH)分别针对比利时[24]、捷克共和国[25]和斯洛文尼亚[26]的3起类似案件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发现它们违反了《欧洲社会宪章》第17条的规定,因为这些国家缺乏立法规定“表示全面禁止可能影响其身体健康、尊严、发展或心理健康的一切形式的对儿童的体罚”。[27]此外,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禁止对儿童进行体罚的法律必须适用于诸如机构照料、寄养和幼儿园等形式的替代性照料。在这方面还应考虑到,欧洲议会于2004年发表了一项建议,要求所有缔约国禁止体罚。[28]

根据国际法,体罚被间接视为《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第28条第2款和第37条中规定的对儿童的暴力形式。此外,儿童权利委员会发表了第8/2006号一般性意见,呼吁各国采取适当措施,打击一切形式的体罚。[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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