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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和对儿童的忽视: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的解决之道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许多家庭暴力案件都包括对性虐待的指控。家庭暴力案件是涉及本公约第2条、第3条和第8条的规定。各国必须履行积极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家庭暴力,并对关于家庭暴力或忽视儿童的有争议指控进行有效调查。在国家机构或家庭中儿童受到忽视的案件也可以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进行审理。欧洲理事会的其他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都讨论了家庭暴力和对儿童的忽视所产生的问题。

家庭暴力和对儿童的忽视:欧洲儿童权利法律手册的解决之道

许多家庭暴力案件都包括对性虐待的指控。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义务与上文第7.1.3节所列举的义务类似。

根据欧洲理事会法律规定,通常是母亲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国家没有充分履行《欧洲人权公约》确定的义务以防止对儿童的伤害。家庭暴力案件是涉及本公约第2条、第3条和第8条的规定。各国必须履行积极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家庭暴力,并对关于家庭暴力或忽视儿童的有争议指控进行有效调查。

例如:在康托洛夫诉斯洛伐克[34]一案中,申请人曾在不同场合遭到其丈夫的身体侵犯。她向警方报案,但后来又撤回了报案。她的丈夫随后威胁要杀害子女。一名亲属向警方报告了这一事件。不过,在该事件发生后不久,申请人的丈夫开枪杀死两名子女,并自杀身亡。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只要当局知道或应该知道个人的生命存在真实和直接风险,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国家就负有积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申请人之前曾经向警察报案过,斯洛伐克当局应该知道这种危险存在。警察的积极义务应包括登记申请人的刑事报案、展开刑事调查和提起刑事诉讼、妥善记录报警电话内容,并对申请人丈夫持有猎枪的指控采取行动。然而斯洛伐克警方没有履行其义务,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申请人的子女死亡,这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规定。

例如:在埃雷米娅诉摩尔多瓦共和国[35]一案中,一名母亲及其两名女儿控告摩尔多瓦当局,未能保护她们免受她们的丈夫和父亲的暴力和虐待行为。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尽管当局已经知道存在虐待情况,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这个母亲免遭进一步的家庭暴力。欧洲人权法院还认为,在家庭中目睹父亲对母亲施暴使得两名女儿的心理受到极大伤害,但当局很少或根本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防止这种行为再次发生。因此,欧洲人权法院认定,摩尔多瓦当局没有适当履行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所承担的义务。

在国家机构或家庭中儿童受到忽视的案件也可以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进行审理。当局在父母疏忽照顾子女的情况下的义务与上述情况类似。一方面,国家需要建立有效的保护儿童的机制。另一方面,国家必须采取行动,在接到报告儿童被忽视的情况下,或者在有足够证据表明儿童被忽视的情况下,在家庭或私营机构中保护儿童。[36]对于国家看护机构中存在儿童被忽视的情况,当局有保护儿童的直接义务,应当确保儿童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提供充足的安置儿童机构,和/或训练能够满足儿童需要的工作人员。[37](www.xing528.com)

伊斯坦布尔公约》也有类似的规定。[38]虽然不是专门针对儿童的,但也与儿童利益息息相关。首先,根据该公约第3条第6款,18岁以下的女孩应被视为“女性”,因此该公约的所有规定都应当适用。其次,第2条第2款鼓励缔约国将该公约适用于包括儿童在内的所有潜在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儿童是家庭暴力的目击者,并受到家庭暴力的严重影响。[39]最后,《伊斯坦布尔公约》中针对儿童的具体规定包括:各国有义务采取措施满足儿童受害者的需要,提高儿童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保护儿童证人。

同样,根据《欧洲社会宪章》第17条,各国有义务禁止对儿童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并制定相关刑法民法的规定。

欧洲理事会的其他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都讨论了家庭暴力和对儿童的忽视所产生的问题。[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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