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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遗传疾病和孕妇健康安全保障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胎儿遗传疾病和孕妇健康安全保障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一、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

(1)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碘缺乏病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④ 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为孕产妇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

① 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② 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③ 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④ 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⑤ 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⑥ 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⑦ 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⑧ 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二、医学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必要的医学检查:

(1)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2)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www.xing528.com)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三、产前诊断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5)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四、终止妊娠意见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法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五、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六、产妇、婴儿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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