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医疗机构登记和校验规定

医疗机构登记和校验规定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限期改正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五)校验相关事宜的公告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医疗机构登记和校验规定

一、医疗机构的登记

(一)执业登记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颁发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三)不予登记的情况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执业登记的事项

(1)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所有制形式;

(3)注册资金(资本);

(4)服务方式;

(5)诊疗科目;

(6)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7)服务对象;

(8)职工人数;

(9)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10)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五)关于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www.xing528.com)

(2)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

(3)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4)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医疗机构迁移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六)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对变更登记的审核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八)医疗机构停业的登记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二、医疗机构的校验

(一)关于医疗机构的校验时间

(1)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

(2)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二)关于校验手续需提交的文件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关于暂缓校验期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限期改正期间;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关于信息化手段的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

(五)校验相关事宜的公告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