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创业法学:资金要素解析

创业法学:资金要素解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资金要素指的是货币资产,包括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借贷资金要素在法律上的性质主要表现为债及其相关财产权益。创业者资金要素的获取可以通过银行贷款、预收货款、赊购商品、发行债券或租赁等债权资本方式融资获取。

创业法学:资金要素解析

资金启动创业,没有资金,创业难以开始和维持。资金要素指的是货币资产,包括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前者包括资本、股价(出让部分股权所获得的现金)和盈余,后者则包括贷款、借款、预收货款与租赁。企业股票若能上市公开发行,资本就会雄厚;然而在尚未上市之前,主要依赖借贷资金和创业者自有资金的出资。

● 资金要素的法律性质

自有资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为所有权之性质,创业者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利,在法律关系上比较清晰、明确。借贷资金要素在法律上的性质主要表现为债及其相关财产权益。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创业者资金要素的获取可以通过银行贷款、预收货款、赊购商品、发行债券或租赁等债权资本方式融资获取。

债具有相对性。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是特定的,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债权,债的关系之间具有平等性,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债权人和债务人结合在一起形成债的关系,或者是基于彼此间的信赖关系,或者是立法者出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在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结合密切,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者不注意,都容易给他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对当事人课以的注意义务高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中的注意义务。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例如,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100万元的贷款合同,乙银行负有依合同约定按时发放贷款的义务,甲公司有依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这就是主给付义务。

● 获取资金要素的法律风险防范

资金要素的获取,主要来自股权融资和债权资本融资,因此相关规范合同的订立必不可少。(www.xing528.com)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在获取借贷资金时,如有担保之设定,须符合担保法之规定。

经典案例

厦门鑫油造漆工业有限公司诉厦门福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案[5]

【裁判要旨】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权达成的合意。作为抵押合同当事人之一的抵押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须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此外,抵押合同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还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符合法律要求、代订担保合同的须为有效代理。而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的文件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时,该公司已注销的,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抵押合同已然无效,且犯罪嫌疑人的代理权系基于其伪造委托书公证书等文件取得的,属于非法取得,故第三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院查明事实如下:湖里区和悦里91号6D及93号2A房屋(即涉案房产)是厦门金威爱新型水性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爱公司)向开发商厦门源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取得。金威爱公司在2002年清算时将上述两套房屋及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原告(原名称厦门鑫威爱新型墙漆技术有限公司)。2003年7月,金威爱公司依法注销。2005年,原告委托开发商厦门源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上述两套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2008年1月,原告接到厦门市湖里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一中队的通知,才得知开发商厦门源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陈培森伪造文书,与被告厦门福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编号分别为〔2007〕FB0216、〔2007〕FB12211号的两份“厦门市房地产典当合同”(以下简称讼争典当合同),将涉案房产抵押给被告。陈培森因犯合同诈骗罪已被判刑,并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退赔被告110万元。现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编号为〔2007〕FB0216、〔2007〕PB12211的两份“厦门市房地产典当合同”无效及相应的抵押登记无效;(2)被告立即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撤销厦门市湖里区和悦里91号6D及93号2A房产的抵押登记。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陈培森以厦门金威爱新型水性漆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厦门福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07〕FB0216、〔2007〕FB12211的两份“厦门市房地产典当合同”无效;确认厦门市湖里区和悦里91号6D及93号2A房产的抵押登记无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