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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类型-公司企业法学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长期的实践,各国公司法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的价值追求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所以,对于发起式设立的公司,《公司法》采取了一般法定资本制,对于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采取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公司资本制度类型-公司企业法学

经过长期的实践,各国公司法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

(一)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必须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还必须认购公司全部股份,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法定资本制可以分为严格法定资本制(即发起人实缴公司全部出资后才能成立)和一般法定资本制。

(二)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源于英美法。依照英美法,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只要在基本章程确定股份资本,并各认一股以上,即得申请设立公司,于接获设立证书后,公司即得处理。在设立阶段,并不需就章程所设定之股份资本为全额之发行,其余股份等公司成立后,按照公司之实际之需要,再分次发行。[3]

比较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二者各有利弊。(www.xing528.com)

首先,法定资本制强调公司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全部注册资本落实到人,这对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欺诈,保障债权和交易安全等方面,具有明显优点。但是,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出资压力较大;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须召开股东大会,以绝对多数通过,又须变更公司章程、办理公司登记,所以其程序比较复杂,手续繁琐。法定资本制的价值追求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其次,授权资本制不要求发起人认足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甚至只需认购注册资本的一小部分,公司就可成立,这就方便了公司的成立,减轻了发起人的出资负担。同时,公司成立后增资时,无须召开股东大会、变更章程和公司登记,能够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实收资本可能很少,容易被人用于欺诈,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不利。授权资本制的价值追求主要是方便公司设立,维护发起人的利益。

(三)折中资本制

鉴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各有利弊,一些国家公司立法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创造出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折中资本制。折中资本制,又称为认可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仍采取资本确定原则,还以章程规定,但公司成立后若干年内,就基本资本额一定范围内,认可董事会只需经监事会之同意,即得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须经股东会之特别决议。现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都采取这种资本制。

我国1993年《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实收的股东全部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确定,并为股东全部认缴。所以,该法确定的公司资本制是一种具有特色的、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4]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修改,确立了新的公司资本制。《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所以,对于发起式设立的公司,《公司法》采取了一般法定资本制,对于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采取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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