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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享有的一般权利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股东享有的一般权利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任何股东都享有以下股权

(1)股东有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但无表决权股除外。《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第九十八条规定,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第一百〇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股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3)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4)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自己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文件,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www.xing528.com)

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实缴出资分取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另外,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而股东在股东会上反对公司这样做时,该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7)股东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请求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以上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公司起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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