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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方法与评标要求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时,应当准时签到,并主动出示专家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其身份后参与评标。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第三章评标方法与评标要求

第十条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且施工难度不大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标法。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时,应当准时签到,并主动出示专家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其身份后参与评标。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格式附后),声明本人没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保证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www.xing528.com)

(四)曾因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

(三)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四)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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