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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婚约纠纷中的旧规现象揭示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合前述各端之探讨,究其原因,似可归纳为两点,一为对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的宣传和普及没有实质性的推进,二为国民心理之中的传统意识一时还难以根除。关键词:婚约纠纷;陋俗;旧规;残留现象在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公布施行之前,虽有数次亲属法草案立法,但由于时局动荡,政权变异频繁,在法律层面上有效的还是沈家本于1908年修订,且为大清现行律例改定而成的大清现行律中有关民事部分之规定,嗣后称为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

民国时期婚约纠纷中的旧规现象揭示

周阿求[1]

摘要: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的制定,从法律层面上完成了婚约从聘娶婚至自由婚的转型。国家立法层面已经实现了从传统婚约到现代婚约的转型,但在民间司法实践中,由于传统法律意识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一时还难以与国家立法同步更新。司法实践的千变万化与研究理论的不能同步跟进,致使司法实践在总体处于法律框架之下的有序运作之中,也会出现五花八门的陋俗旧规残留现象。陋俗旧规残留体现在诉讼主体之上,体现在传统婚俗的遗留之中,状纸之中也有陋俗旧规的表述,诉讼理念中陋俗旧规也有所残留,据案由乱象亦可推知的陋俗陈规表现为诉讼乱象。综合前述各端之探讨,究其原因,似可归纳为两点,一为对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的宣传和普及没有实质性的推进,二为国民心理之中的传统意识一时还难以根除。

关键词:婚约纠纷;陋俗;旧规;残留现象

在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公布施行之前,虽有数次亲属法草案立法,但由于时局动荡,政权变异频繁,在法律层面上有效的还是沈家本于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修订,且为大清现行律例改定而成的大清现行律中有关民事部分之规定,嗣后称为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www.xing528.com)

此前中国社会专重聘娶婚,兼有掠夺婚和买卖婚陋俗之残留。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的制定,从法律层面上完成了婚姻从聘娶婚至自由婚的转型。民法亲属编依我国旧律及传统习惯,对婚约仿德国民法特设专节规定,民法亲属编中自第972条至979条,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均是婚约法律制度。民法亲属编把缔约主体和解约主体都交还了婚约当事人,把他们从法律行为的标的归位为法律行为的主体。

国家立法层面已经实现了从传统婚约到现代婚约的转型,但在民间司法实践中,由于传统法律意识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一时还难以与国家立法同步更新,加之司法实践的千变万化与研究理论的不能同步跟进,致使司法实践在总体处于法律框架之下的有序运作之中,也会出现五花八门的陋俗旧规残留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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