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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理念中的陋俗旧规:民间法成果输出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形之缨”之陋俗在本质上是传统的贞洁观念在婚约领域的残留,其在婚约纠纷之中的体现就是若出现解除婚约或撤销婚约或声明婚约无效等婚约失败情形,当事人特别是对女方而言,在民间普通民众尤其封建思想极为严重的遗老遗少的意识之中,其社会评价有降低趋向,个人名誉有减损现象。退婚解约对于女方来说面临着社会评价降低这一负面的成本代价。

诉讼理念中的陋俗旧规:民间法成果输出

古时女既许嫁,虽未成婚,而其身份已系属于夫家,因系之以缨,示有所属也。[20]及至民国,有形之缨早不存在,但“无形之缨”依旧在民间社会的意识之中残留。“无形之缨”之陋俗在本质上是传统的贞洁观念在婚约领域的残留,其在婚约纠纷之中的体现就是若出现解除婚约或撤销婚约或声明婚约无效等婚约失败情形,当事人特别是对女方而言,在民间普通民众尤其封建思想极为严重的遗老遗少的意识之中,其社会评价有降低趋向,个人名誉有减损现象。虽然法律的新规定和新思潮的鼓吹是一回事,但业已植根于传统意识之中的“无形之缨”还牢固地盘旋于头脑之中。

尤其在乡间旧式妇女,视离婚为奇耻大辱,一旦弃离,不愿再醮,义愤填膺郁郁终日,甚至自杀。[21]离婚如此,那婚约失败亦是如此,即使双方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同居,但若在前曾与他人有过失败的婚约,在再择配偶之时多少会有障碍。虽然新闻媒体对新的贞节观念大肆宣传,但“一女不适二夫”的传统陋习,在民间社会还是有一定的市场。退婚解约对于女方来说面临着社会评价降低这一负面的成本代价。

如前述徐荣达诉龚囝囝确认婚约无效案卷言词辩论笔录[中华民国卅五年(1946年)十二月十四日],被告龚囝囝诉讼代理人提到“被告系旧式女子,倘一旦解约则蒙受不名誉之损害,将来没有人要他,实在吃亏勿起”。(www.xing528.com)

另见上海地方法院关于薛福康诉曹玲琴、曹阿六确认婚约无效案卷言词辩论笔录[中华民国卅八年(1949年)一月廿四日],推事问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曹阿六:“他们既然不要曹玲琴,那何必一定要嫁过去?”曹阿六答曰:“退了婚,名誉就不好听啦。”[22]

又如上海地方法院关于严志良诉董菊英确认婚约无效案(卅六年诉字第二七二四号),上诉人董菊英在上诉状中提到“但上诉人出身世家,恪守礼法,岂能任人去取,秋扇见捐,闾阎腾笑,何以为辞,其名誉上之损失精神上之打击,何可胜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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